第一章
第一節 政治制度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的涵義
制度及政治制度的定義
特點:(多選)穩定性、強制性、合法性、歷時性
二、政治制度與社會經濟、文化制度的關系
在社會各項制度中,根本性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制度是社會的經濟制度,經濟制度是社會結果的基礎,是社會經濟基礎的主要成分。它決定社會的上層建筑。
需了解的:
丹尼爾《后工業社會》,即知識經濟。
思想文化意識對政治制度主要起導向作用。
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的《文明的沖突》
選擇: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意的文化,就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為目標,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
三、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內容
簡答:如何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政治(其實現在應只會當選擇題考)記住紅體部分
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政治,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礎上,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人民民主專政構架圖(后補)
人大制度:元首制度、選舉、立法、行政(含國家公務員)、司法、軍事。
單一結構制度:民族區域自治、特別行政區。
第二節 堅持和完善當代中共政治制度
一、堅持當代中共社會主義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與政治體制的區別(簡答,非重點)(詳見書P7)
二、推進政治制度改革,完善當代中共政治制度
改革成果即可改善的地方
1.廢除領導干部終身制,建立了干部離退休制度,視線了干部隊伍的年輕化、革命化、專業化、知識化,保持了黨和國家的活力。
2.實現了黨政智能分開,調整了黨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構。
3.加強了社會主義基層民主自治制度建設。(居委會組織法,頒布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4.事實國家公務員制度。93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條例》
5.根據高效、精簡、統一的原則,進行了行政機構改革。98年幅度最大,改變了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使政府更換地為市場經濟服務。
6.調整了重要和地方的政治經濟關系,更有利于調動重要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7.加快人大立法速度,提出依法治國方略,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論述:堅持和完善當代中國政治制度1.突出弊端。主要弊端是官僚主義,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家長制現象,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現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
2.為何要完善。
1)基本矛盾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
2)文革帶來的破壞。
3)改革實踐方面(經濟體制改革入手-政治體制改革)
4)政治文化方面
3.如何完善(重點)即改革成果中的7點
第二章 當代中國國家制度
國家制度即國體,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方面。
中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
第一節 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一、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建立
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建立過程
1948.4.30《五一宣言》,召開政協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
1949.9.21 一屆政協通過了《共同綱領》(臨時憲法作用),據此建立新民主主義國家政權。
1954 一屆人大召開,改變兩級政府為一級政府,國務院即重要人民政府,由人大產生,受他監督,對他負責。1956年底 改造社會主義審查資料私有制――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確立(選擇)
另外,以下幾點也需記憶。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統一領導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利機關和中央行政機關的職權,兼有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的雙重性質。
《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
我國的新民主主義是建立在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四個民主階級聯盟上的。
新民主主義社會是一個過渡性質的社會,新民主主義國家政權具有較多過渡性和不完備性。
二、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發展(非重點)
1.1956-1966年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主要特點:黨的一元化領導
2.1966-1976文革時期,該階段為頹廢期,基本不考。
3.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新的歷史時期――偉大轉折
文革結束后,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逐步完善體現在哪些方面?(簡答)
1.黨的領導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強。成立中央紀律檢察委員會。1982年,規定只設總書記。形成了中央書記處、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三個層次的領導制度。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復和加強。通過82年憲法
3.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和政治協商制度得到鞏固和加強。提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十六字方針。
4.國家立法、司法、監督制度也進一步完善。
第二節 當代中國國家制度
一、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制度是統治階級依據法律確定其政治領導和政治統治權以及統治與被統治關系的制度,是統治階級為維護自己的政治統治而確定的根本制度。國家制度表面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即統治的和被統治的地位,表面國家政權的性質,反應國家政權的階級本質。
社會主義國家制度是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國家。
82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二、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特點
(簡答)人民民主專政的特點與歷史任務。詳見書P25-26
第三章 當代中國國家形式和國家機構
第一節 當代中國國家形式
一、國家形式的涵義
國家形式(政體),是指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也包括過結構形式,即國家政權的區域組織形式(單一制、復合制);國家治理形式(集權制、民主制)。
國家本質與國家形式的關系:國家本質決定國家形式、國家決定政體、政體為國體服務,起維護國家本質的作用。國家形式在根本上是由國家的階級本質、社會的經濟基礎、階級關系決定的。
政體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之分。
君主制:
l 古代:
n 等級君主制-中世紀歐洲
n 貴族君主制-古羅馬?
n 專制君主制(中國)
l 近代:
n 君主立憲制
u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英國)
u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二戰前日本&一戰前德國)
共和制:
l 古代:
n 貴族-古羅馬
n 城邦君主-古希臘
l 近現代:
n 議會制-德國
n 總統制-美國
n 半總統制-法國、瑞典
n 委員會制-瑞士
國家結構形式主要分為單一制和復合制(邦聯制和聯邦制)兩種形式。
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最主要的區別集中表現在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劃分上。P32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充分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選擇)
三、中國國家結構形式
中國人大制度的內容和特色P33四點(非重點簡答)
我國單一制的三種形式:民族區域自治、設立特別行政區、在一般地方行政區域,設置地方國家機關。P34(選擇)
第二節 當代中國國家機構
一、國家機構概念
國家機構是形式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內部只能和外部只能,進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管理等各種活動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官吏和常備軍是資產階級國家的兩個最主要的特征。――恩格斯(多選)
二、中國國家機構概況
我國國家機構系統,按其性質和職能分為: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軍師機關、國家審批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
國家主席:國家主席的職權是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來行使的。(2屆連任)
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由人大產生,對他負責受他監督。
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國家軍事機關,是全國武裝力量的領導機關。
人民法院:國家審批機關。
中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在中國國家機關體系中,國家權力機關居于首要地位。
三、中國國家機構的設置原則(簡答)
三個原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議行合一、民主集中制
第四章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
第一節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一、選舉和選舉制度
選舉:指人們根據公認的規則,從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選擇幾個人或一個人擔任一定職務的行為。
選舉制度:指由選舉法規定的有關選舉國家代表機關或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總稱,其內容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的機構、選舉程序、選舉方法。
二、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選擇:當代中國的選舉制度淵源于革命根據地的選舉制度。
發展過程:
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頒布《選舉法》
79年通過第二部選舉法(簡答)書上共9點,老師又加了兩點
記憶內容:1.直接選舉人們代表的范圍由鄉、鎮一級擴大至縣級。
2.差額選舉
3.53年中只需出席過半數即可通過改為全體過半數。
82年對第二部選舉法做第一次修改
記憶內容:1.將“人民公社”改為“鄉、民族鄉”
2.“另行選舉”即第一次投票不過半數,則第二次投票只需過1/3
86年對第二部選舉法做第二次修改
記憶內容:1.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推薦代表候選人
2.取消預選,規定了差額選舉的比例(間接選舉:1/3-1?直接選舉1/2-1/5)
95年對第二部選舉法做第三次補充和修改(簡答)記憶內容:1.將鄉、鎮選舉委員會受縣(區)級選舉委員會領導改為受縣(區)級人大常委會領導。
2.五倍改為“四倍”
3.增加了罷免內容,縣和鄉級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可提出,半數通過則可罷免,縣級以上,主席團或1/10以上代表聯名,可對上一級人代會代表提成罷免。
第二節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原則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普遍原則(簡答)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除1.年滿18歲2.未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被剝奪的罪犯以及精神病人)都享有該權利。
普遍原則:
1.平等原則 “一人一票”?“城鎮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大體相當。
2.直選和間選相結合的原則
多選: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3.秘密投票――無記名
4.差額原則
第三節 直接選舉的組織和程序(簡答)
一、主持選舉的機構――選委會(臨時機構)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二、選區劃分
農村:
縣級:按幾個村一個選區 (人數特多的村或人口少的鄉可稱為一個選區)
鄉級:按幾個村民小組一個選區(人數特多的村民小組或人可少的村可劃為一個選區)
城鎮:
獨立選區:1個生產(工作、事業)單位或1個居民區
聯合選區:幾個生產(工作、事業)單位或幾個居民區
混合選區:1個居民區與它轄區內的若干個生產(工作、事業)單位
三、選民登記
1.精神病患者不能形式選舉權利的,經選委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2.對于申訴意見,選委會應在3天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著,可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代表候選人的提出與確定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民額的1/3-1倍。
由選民直接選舉人代會候選人(選民10人聯名即可推薦)
五、投票選舉和當選
1.過半數
2.另行選舉時,需過1/3
直接選舉流程詳見下圖:(簡答)
成 立選委會――制定選舉工作流程――規定選舉日――劃分選區、分配代表名額――培訓選舉工作人員――宣傳選舉法――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料――公布選民名 單(前20日)――提出候選人――選委會匯總――公布候選人名單(前15日)――小組協商討論――匯總情況――各方協商會議――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前5 日)――介紹候選人――投票(選舉日)――選區匯總計票――選區公布選舉結果――選委會匯總審核――選拔當選人名單――選委會總結歸納――選委會撤銷
第四節 間接選舉的組織和程序
中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間接選舉
一、主持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名額及分配
1.不超過3000人
2.名額分配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港澳臺
3.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名額基數為350,設區的市、自治州代表名額基數為240
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提名、確定和正式選舉
1.10人以上聯名
2.差額選舉時,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民額的1/5-1/2倍
第五節 人民代表的地位、職權及監督、罷免
一、人民代表的地位、職權及保障(考點較少)
基本的三項權利:審議、表決、選舉
附帶的七項權利:提案、提名、建議、批評、詢問、視察、質詢
保障的三項權利:發言,表決,免責、人身特別保護權、物質保障權
二、對人民代表的監督、罷免(選擇)
1.30以上聯名,可提出罷免
2.對縣級以上人代會提出罷免條件:主席團或1/10以上代表聯名
3.無記名投票,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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