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國家公務員制度導引
1.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它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也包括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從事黨委、社團組織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
2.狹小范圍的公務員主要國家是英國,
對象是中央政府行政系統中非選任和非委任的事務官員。
3.中等范圍的公務員主要國家是美國,
對象是聯邦和州的中央政府行政機關中所有公職人員。
4.寬大范圍的公務員主要國家是法國、德國、日本,對象是從中央到地方所有國家機關(除國會議員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5.美國在1883年通過了《彭德爾頓法》,在1978年頒布《文官制度改革法》。
6.法國在1946年通過了《公務員總章程》。
7.日本在1947年通過了《國家公務員法》。
8.我國公務員制度建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984-1993年,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創立;
第二階段1993年至今,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全面實施、進一步完善。
9.1986年-1988年,我國形成了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三大要件”:
組建人事部、籌建國家行政學院、制定國家公務員法規。
10.從1989年起,先后在國務院審計署、海關總署、國家環保局、國家稅務局、國家統計局、國家建材局等6個部門和深圳、哈爾濱兩個城市進行了試點。
11.一個機構同時掛黨委工作部門與政府工作部門兩塊牌子的單位,原則上列為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范圍。
12.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要列入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要經過人事部審批或同意。
13.我國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進”、“出”、“管”。
14.把義務與權利作為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內容,這對我國人事制度安排來說,屬首創。
15.在我國當前的國家公務員管理機構是各級政府的人事行政機關。
16.部外制典型的國家是英國、美國,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統之外,設立相對獨立的公務員管理機構。
17.部門制典型的國家是法國、德國,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統之內設立公務員管理機構。
18.折衷制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統之外,設立獨立的專門負責公務員考選的人事機構,除考選外的其他公務員管理事務,則由設在政府行政機關系統之內的公務員管理機構和各行政部門的人事機構自行管理。
19.國家公務員管理與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監督主體、監督內容及其處理方式、監督對象及其法律責任。
20.我國公務員監督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門,
監督的對象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以及直接參與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人員。
21.激勵競爭機制表現為:一是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制度的實行,發揮了激勵導向作用;二是參上能下有了突破,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的公開性、競爭性正在加強;三是“出口”初步暢通。
22.廉政約束機制表現為:一輪崗、回避初見成效;二國家公務員的紀律和行為規范意識自覺性增強;三國家公務員的權益保障和監督約束機制初步建立。
第一章 國家公務員制度導引
1.簡述中國公務員制度建立的基礎。P3-4
⑴鄧小平關于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為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⑵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為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奠定了實踐基礎;
⑶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確立,為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奠定了市場化價值取向的基礎。
2.我國公務員制度與西方文官制度的比較。P15-16
⑴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國家公務員不搞“政治中立”;
⑵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國家公務員不是獨立的“利益集團”;
⑶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國家公務員不搞“兩官分途”;
⑷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國家公務員不單純片面追求“才能”。
3.我國公務員制度同傳統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比較。P16-17
⑴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⑵具有科學的競爭激勵機制;
⑶具有正常的新陳代謝機制;⑷具有廉政勤政的保障機制;
⑸體現了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位分類制度
1.人事分類可以分為職位分類和品味分類。
2.職位是由三個要素組成的:組織分配、單位工作量、職務與責任的結合。
3.職位分類是依據國家公務員的職位,按照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所需資格條件四個因素,分為不同的類別和等級,為國家公務員管理提供依據的人事分類制度。
4.職位六特點:①職位是執行公務的基本單位,是組織機構的細胞和最小單元;
②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置的; ③職位有數量限制;
④職位在相對穩定的前提下,也具有可變更性;⑤每一職位都有一定的標準;
⑥每個職位對應一定的類別和等級。
5.品味分類強調以“人”為中心,最早是在英國。
職位分類強調以“事”為中心,最早是在美國。
6.職位分類制度的內容有:進行職位設置,擬定職位說明書,確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確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職位的后續管理四項。
7.進行職位設置包括四個階段:職能分解、職位調查、職位評價、職位設置。
8.職位設置包括四項主要內容:一是確定職位職責;二是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三是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四是確定職位名稱。
9.職位后續管理的內容是按照規定程序、根據工作需要增設或廢止職位,或根據職能變化情況調整某些職位的內容。
10.在確定每個公務員的級別時,首先依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范圍,再根據國家公務員的工作表現、工作實況、個人學歷和資歷情況,綜合確定國家公務員職務級別。
11.把職位分類和品味分類有機結合起來,體現了人事分類制度的發展趨勢。
12.國家公務員的報酬是依據其職務級別來領取的。
13.非領導職務是指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不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權和責任的職務。它的序列包括八個職務等次: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14.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個序列。
15.國家公務員級別確定的具體內容包括三方面:
①各級國家公務員擔任的職務,也就決定了應該對應的級別范圍;
②各級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情況,對其具有重要影響;
③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決定在同一職務層次上的一些特殊職位的初始任職級別,可以高于一般職位的級別。
第二章 職位分類制度
1.比較職位分類與品味分類的優缺點。P26
職位分類的優點(1)以“事”為中心,使人事管理走上了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
(2)有一套嚴格的法規文件;(3)以工作決定報酬,實行同工同酬;
(4)為考試錄用、考核獎懲、升遷等各項管理提供客觀依據。
缺點(1)因分類結構嚴謹,使流動配置受到限制;
(2)嚴格的分類標準缺乏一定的靈活性,不適宜于人才資源的全面開發與管理
(3)職位分類技術性強、工作量大、手續繁瑣,費時費力。
品味分類的優點:(1)以“人”為中心,有利于吸收受教育程度較同和較優秀的人員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
(2)便于選拔和培養通才,培養人的全面能力,發揮人對工作的主觀能動性。
缺點:(1)限制了學歷低而能力較強的人員的才能發揮;
(2)不以工作好壞決定所得報酬的多少,常常造成工作貢獻大、成績優異
人員因資歷、學歷條件的限制報酬低。
2.簡述中國職位分類制的特點。P31-33
(1)職位、品味因素相結合確定級別;
(2)正常的晉級增資制;
(3)調轉升遷的相對靈活性。
3.設置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動因。P37-38
(1)適應國家行政機關某些職位特點的需要;
(2)穩定國家公務員隊伍中的業務骨干的需要;
(3)克服“官本位”現象的需要;
(4)減少行政領導職數、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5)規范對原有相當待遇人員管理的需要。
4.建立職位分類制度的意義。P33-36
(1)為公務員的考試與任用提供了科學標準;
(2)為公務員的考核提供了參照系;
(3)為公務員工資待遇的確定提供了依據;
(4)為開展公務員培訓提供了明確要求;
(5)為鞏固機構改革的積極成果作了鋪墊;
(6)為實現辦事高效創造了積極的條件;
(7)為促進整個人事管理體制的科學化奠定了基礎。
第三章 錄用制度
1.公務員錄用制度的適用范圍是僅限于對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錄用的行為主任是國家行政機關;錄用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系統以外的工作人員;錄用的方法是“凡進必考”。
2.在中外歷史上,選拔官員的辦法最主要的有選舉、推薦、考試、考核等四種。
3.我國的科舉制度開始于公元606年,沿襲至公元1905年,歷時1300年。
4.我國在1989年開始實施考核錄用制度。
5.實行考試錄用制度被認為是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一個重要標志。
6.錄用的原則有公開原則、平等原則、競爭原則、擇優原則。
7.公務員在報考資格中有兩個“打破”,是打破了非公有部門人員身份的限制和打破了城、鄉之間的區域限制。
8.公開是競爭的前提,平等是競爭的保證,擇優是競爭的目的。
9.公務員報考條件可分為基本條件和特別條件,基本條件是權利條件、品質條件、能力條件。
10.根據報考條件的內容,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11.積極條件是從正面對報考國家公務員所需要的條件加以規定。
12.消極條件是從反面對報考國家公務員不應的條件加以限制或排除。
13.公務員錄用考試可分為筆試、面試、“特試”三種。
14.錄用公務員必須有編制空缺,并制定錄用計劃。
15.錄用公務員的第一個環節是發布公告,最后一個環節是錄用,關鍵環節是考核,考試在考核之前,在報名和資格審查之后。
16.公務員錄用的管理機構是各級政府人事部門。
17.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
第四章 考核制度
1.公務員年度考核具有三個特點:范圍廣泛、定期進行、實施機構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廣泛的代表性。
2.優秀的標準是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稱職的標準是正確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3.考核的原則有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
4.客觀公正主要是指要從實際出發,對國家公務員實事求是地作出全面評價。
5.要客觀公正必須做到四個方面:一是考核內容客觀公正,具體明確;
二是考核方法要客觀公正;三是考核人員要客觀公正。
6.考核的方法有①領導與群眾相結合;②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③有條件的單位應盡量做到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7.目前美、英、法三國正在推行并取得實效的五種考核法:臆斷考核法、工作標準法、配對比較法、功能測評法、360°考核法。
8.360°考核法也稱360度工作表現測評法,是績效管理與現代人事測評方法相融合的新型方法。
9.年度考核工作步驟有準備、實施、總結三個階段。
10.準備階段包括三部分內容:組織準備、思想準備、考核培訓。
11.考核機構也稱考核組織。
12.建立考核機構的要求有四項:①組成人員數額的要求;
②組成人員的身份要求;③組成人員的素質要求;④體現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
13.連續3年被確定為優秀或連續5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
14.連續2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15.公務員考核當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四章 考核制度
1.建立公務員考核制度的意義。P62
(1)有利于對國家公務員正確實施獎勵、紀律、培訓、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辭職辭退,并提供依據。
(2)有利于調動國家公務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行政效率。
(3)有利于提高國家公務員素質,優化國家公務員隊伍。
2.公務員考核的重點為什么是工作實績?P66-67
第一,工作實績是檢驗國家公務員對社會貢獻大小的重要尺度。
第二,工作實績作為考核重點是由“績”的特點決定的。
第三,工作實績是對國家公務員德、能、勤的整體檢驗。
第四,突出工作實績是推進國家公務員樹立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的需要。
3.簡述公務員考核的程序(實施階段)。P75-76
(1)被考核的國家公務員作自我總結和述職報告;(2)主管領導評鑒;
(3)考核委員會審核;(4)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5)考核結果反饋。
4.年度考核結果使用的內容。P82
(1)與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晉升掛鉤;
(2)與國家公務員的獎勵緊密結合;
(3)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調整、升降相互關聯;
(4)與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密切聯系
第五章 獎勵制度
1.獎勵是公共行政的重要管理手段,是公共人事行政正激勵機制的關鍵措施。
2.獎勵的機關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獎勵的對象是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含在試用期間的國家公務員),
獎勵的條件是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現,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跡的
獎勵的種類有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3.公務員獎勵的三個基本原則
①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②公平合理,獎不虛施的原則;③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4.獎勵中最低的一種是嘉獎,較低的一種是記三等功,較高的一種是記一等功,最高獎勵是授予榮譽稱號。
5.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6.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7.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取得優異成績的,應當給予記二等功。
8.在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應當授予榮譽稱號。
9.給公務員嘉獎、記三等功,批準的權限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0.給公務員記二等功,批準的權限是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批準。
11.給公務員記一等功,批準的權限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工作部門批準。
1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本級人大選舉或人大常委會決定認命的公務員獎勵,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13.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撤銷獎勵:①偽造事跡,騙取榮譽的;
②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的;③申報獎勵時嚴懲違反規定的程序的;
④獲榮譽稱號,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14.撤銷獎勵的程序有:①原申報機關報請撤銷國家公務員獎勵材料;
②原批準機關審核材料;③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做出決定。
15.簡述公務員獎勵的作用。P86
(1)激勵與鼓舞作用;(2)引導與示范的作用;(3)促進競爭與高效的作用。
16.公務員獎勵的基本原則。P86-87
(1)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2)公平合理,獎不虛施的原則;
(3)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17.在獎勵中為什么必須堅持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P87
一是我國各級政府機關與國家公務員是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的;
二是一般國家公務員都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知識水平,比較重視政治榮譽,對國家公務員實行精神鼓勵一般都能達到較好的效果;
三是實行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可以使國家公務員逐步達到更高的精神境界和道德風尚。
18.簡述公務員獎勵的程序。P95-96
(1)當國家公務員具備受獎的條件時,所在單位要根據多數群眾的意見或者考核組織的意見,適時提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意見;
(2)審批機關接到報告材料后,先由審批機關的人事部門進行審核;
(3)獎勵決定做出后,要予以公布;
(4)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給予國家公務員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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