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際稅法概說
一、定義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與發展而形成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
二、產生
國際稅收關系的出現有兩個前提,一是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二是所得稅制度在各國的建立。國際稅收關系始于19世紀末期,從這時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是國際稅法的萌芽階段。戰后,隨著國際稅收關系的迅速發展,國際稅法進入了形成與發展的階段。
三、調整對象
在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上,國際上存在著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稅收關系只是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也僅限于這種關系。這種觀點顯然是從狹義的角度來理解國際稅法。按傳統的法學分科,嚴格地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劃分界限,把國際稅法看成國際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德國學者古斯塔夫;李卜特就持有這種觀點,他認為國際稅法是“國際法有關財政關系的法律”。
另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稅收關系既包括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又包括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兩者都是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這兩種關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沒有各國的涉外稅收關系,便不會出現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反之,如果不存在國家間稅收權益的分配,自然也就不會存在各國涉外稅收的國際協調。正由于這兩種關系錯綜復雜、相互依存、同時存在,因而,就不能不把兩者都列為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顯然,這種觀點是從廣義上來理解國際稅法的,它突破了傳統法學分科的嚴格界限,認為國際稅法并非只是國際法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是一個有著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的獨立法律部門。瑞士學者阿;阿;尼奇勒就持有這種觀點。
總體而言,國際稅法既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又調整國家的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稅關系。
四、法律規范
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決定了它所包括的范圍。既包括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又包括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這就不是一種法律規范所能調整的。對前者的調整,主要依靠國際法規范,如國際稅收協定;對后者的調整,則主要依靠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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