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際經濟組織法概說
一、國際經濟組織與國際經濟組織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廣義的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或民間團體為了實現共同的經濟目標,通過一定的協議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設組織機構和經濟職能的組織。狹義的國際經濟組織限于國家政府間組織,不包括非政府間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現在:
首先,它是國家之間的組織,不是凌駕于國家之上的組織;
其次,成員一般是國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非主權的政治實體也取得一些國際經濟組織的正式成員或準成員資格;
第三,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間關系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第四,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間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國際經濟組織法。
國際經濟組織法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國相互之間,國際經濟組織與各成員國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同處于一個國際經濟組織的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包括非主權的政治實體)在有關該組織的建立、成員資格、內部機構以及決策等方面的關系。其淵源主要是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文件等成文法,也包括有關的國際習慣法。
二、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也稱為會員資格或成員地位,是指一國(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主權的政治實體)作為特殊主體,事實上在國際經濟組織中享有和承擔一定權利和義務的一員而隸屬于該組織的一種法律地位。有關成員資格的幾個問題包括:
(一)成員資格的類型
成員資格可分為正式成員和準成員兩種主要類型。正式成員是享有和承擔基本文件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的成員。多數國際經濟組織只有這類成員。準成員指享有和承擔基本文件中規定的部分權利和義務的成員,一般享有出席組織會議和參加議論的權利,但無表決權,也無權被選入組織的主要機構任職。相關的是觀察員的地位問題。觀察員不是國際經濟組織的任何一類成員。作為觀察員的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代表在國際經濟組織中一般是以受到承認的外交官身份自由參加活動。一般不能在正式會議上發言。他們不能參與表決,但實際上可通過會內外活動影響決策。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
相關推薦
2022年浙江自考《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復習筆記匯總
09-15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傳播學概論復習資料:有限效果論
08-30自考輔導資料:2019年10月《美學》知識點-崇高的內涵與特點
09-172022年浙江自考中國古代文學史(一)第三編第九章復習資料
10-312023年4月浙江自考中外教育簡史復習筆記:英國近代教育制度
12-08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論幼稚師范教育
06-05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雅典的學前教育
06-072022年浙江自考心理學復習筆記:情緒情感的功能
11-03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古代東方國家的學前教育
06-07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
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