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概說
一、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主要方式
國際經濟爭端是指國際經濟法主體之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爭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因此,國際經濟爭端包括不同國籍的私人(即自然人或法人,下同)之間、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經濟組織與私人之間、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爭端。
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主要方式有司法解決方式、調解解決方式和仲裁解決方式:
(一)司法解決方式
1.國際司法解決方式
國際司法解決方式是指將國際經濟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的方式。
國際法字是聯合國主要的法定組織之一。《國際法院規約》有關國際法院訴訟管轄權的規定是:
(1)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于國家,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均不得成為訴訟當事人;
(2)國際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聯合國憲章》或現行條約及協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關于條約的解釋、國際法的任何問題、任何事實的存在如經確定即屬違反國際義務者;因違反國際義務而應予賠償的性質及其范圍等四類爭端,以當事國聲明接受強制管轄為前提。
可見,國際法院處理國際經濟爭端方面的職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于國家。把國際經濟法的其他主體,即自然人、法人、國際經濟組織統統排除在外。因此,它只能受理國家之間的經濟爭端,不能受理不同國籍的私人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經濟組織與私人之間、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爭端。雖然,國家可以代表其國民在國際法院進行訴訟,但必須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代表其國民的政府必須居于原告地位;二是只能對另一個國家起訴。因此,國際法院的管轄范圍充其量只擴及實際上的國家與他國私人的經濟爭端,并且需要轉化成為國家之間經濟爭端的形式。
其次,由于國際法院不是凌駕于國家之上的司法機關,其管轄需以爭端當事國的自愿、協定或聲明為前提。各國是否將特定案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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