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法律解釋體制:是指正式解釋的權限劃分。我國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
203.[立法解釋]:
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進行的解釋。立法解釋包括對憲法的解釋和對法律的解釋兩部分。凡關于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律加以補充規定。
204.立法解釋的主要任務:
是闡明法律實施中產生的疑義;適應社會發展、賦予法律規定以新的含義;解決法條沖突以及司法解釋之間的沖突。
205.立法解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決定、決議進行有針對性的解釋。
206.[司法解釋]:
即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所作的解釋。是指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分為兩種,一種是審判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另一種是檢察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進行的解釋。
207.司法解釋的作用:
司法解釋的基本作用是為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審理案件提供說明。具體包括:
⑴ 對法律規定不夠具體而使理解和執行有困難的問題進行解釋,賦予比較概括、原則的規定以具體的內容。
⑵ 通過法律解釋使法律適應變化了的新的社會情況。
⑶ 對適用法律中的疑問進行統一解釋。
⑷ 對各級各類法院之間應如何依據法律規定相互配合審理案件、確定管轄以及有關操作規范問題進行解釋。
⑸ 通過解釋活動,彌補立法的不足。
208.[行政解釋]:
即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解釋。是指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解釋。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所作的解釋;二是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自己所制定的法規所進行的解釋。有權進行行政解釋的機關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以及制定行政規章的各部委。
209.地方政權機關的解釋:
國家地方政權機關所進行的法律解釋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屬于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二是對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所進行的解釋。
210.地方政權機關的法律解釋的特點:
⑴ 只有法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即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才有此項職權;
⑵ 解釋只能在本地區所轄范圍內發生效力;
⑶ 解釋必須符合國家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國家,否則無效;
⑷ 地方國家政權機關無權解釋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211.法律推理的特點:
⑴ 法律推理要受現行法律的約束;
⑵ 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推理;
⑶ 法律推理的結果涉及到當事人的利害關系。
212.形式推理的形式:
⑴ 演繹推理,主要指三段論的推理方式,即從一個共同概念聯系著的兩個性質的判斷(大、小前提)出發,推論出另一個性質的判斷(結論)。具體到法律適用過程中來講,法律規范(一般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構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實是小前提,結論就是判決或裁定。
⑵ 歸納推理,是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運用歸納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法官受理案件,要將本案事實與以前類似案件的事實加以比較(區別),從這些事實中歸納出一個比較抽象的法律原則或法律規則。
⑶ 類比推理,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公式大體上是:一個規則適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實質上與甲案件類似,因此,這個規則也可以適用于乙案件。
213.[實質推理]:是對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的實質內容進行價值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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