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無人繼承財產的準據法:①一般依據死者的屬人法,也就是以死者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作為依據;②也有的國家適用財產所在地法;③我國在實踐中對我國境內涉外無人繼承財產中的不動產,一般由我國國庫收取;關于動產,則可以在互惠原則的基礎上由死者所屬國處理。
83 1961年《遺囑處分方式法律沖突公約》的主要內容:⑴對遺囑方式應適用的法律既有主張區別制也有主張單一制的。⑵該公約及其締約國的國內立法集中反映了這種發展趨勢。公約規定凡遺囑處分在方式上符合下列各國內法的均應有效:①立囑人立囑地法;②立囑人立囑時或死亡時的國籍國法;③立囑人立囑時或死亡時的住所地法;④立囑人立囑時或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法。
84 區別制和同一制的利弊:①在現代,由于不動產與所在國關系密切,維護財產所在地國的公共利益是現代采取區別制的一個重要考慮,并且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既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又有利于判決的執行,所以仍為許多國家堅持。②區別制可能使繼承關系復雜化,同一制可以避免這一缺陷,因為按照同一制,無論遺產分布在幾個國家,也無論遺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遺產繼承將只受被繼承人屬人法支配,簡單方便,但根據屬人法做出的判決可能在不動產所在地國無法得到承認與執行。
85 我國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制度:①我國《繼承法》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②我國《繼承法》還規定,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③我國《民法通則》對《繼承法》的規定進行了完善: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86 1988年海牙《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的主要內容:①公約以排除的方式規定了適用范圍,即除遺囑的方式、遺囑人的能力、夫妻財產制以及非依繼承方式獲得的財產權益等事項外的其他的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均由公約調整;②公約采用同一制,為準據法確定了四個連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過、死者國籍國、死者死亡時的國籍國和與死者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③遺產繼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則;④規定了繼承準據法的適用范圍為死者的所有遺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87 戴西的即得權理論:①英國法院只能對可作出有效判決的事和自愿服從其管轄的人行使管轄權;②凡以外國法已有效取得的權利,一般均應為英國法院所承認和執行;③但此種承認和執行如與英國成文法規定、公共、道德原則或國家主權相抵觸,可不予承認和執行;④判定此種權利是否已有效取得及其性質,應以產生此種權利的法律;⑤當事人已協議選擇的法律具有決定他們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88 國家豁免:是指一個國家及其財產未經該國明確同意不得在另一國家的法院被訴,其財產不得被另一國家扣押或強制執行。其內容包括三個方面:①司法管轄豁免。是指未得到外國國家同意,任何國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該外國國家為被告或以該外國國家財產為標的的訴訟;②訴訟程序豁免。是指未經外國國家的同意,不得為訴訟上的強制措施。③強制執行豁免。是指未經外國國家的明示同意,法院不得以其判決對外國國家的財產強制執行。國家豁免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放棄:①通過條約、契約中的有關條款,明示放棄;②爭議發生或訴訟開始后,明示或默示放棄。
89 域外送達:是指一國法院根據國際條約或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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