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198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陳某上廁所時把女兒放在外面靠籬笆站著。陳在廁所內聽到女兒哭聲,出來見女兒撲倒在地,將其抱起見臉上、嘴上都是雞屎,懷疑是站在女兒身邊的楊某(男,4歲)推倒的,就抓住楊的左肩使勁“一推一轉”。楊被推倒在地,頭部碰在石頭上,后腳蹬了幾下。陳將女兒的臉擦干凈后轉身一看,見楊仍倒在地上,就將楊抱起,發現地上、石頭上都是血,并聽見楊的喉嚨里象打鼾一樣響了一聲,且臉色蒼白,四肢癱軟,不哭不哼。被告害怕承擔責任,就將楊抱進自家豬舍,出來將地上有血的石頭、樹葉拾起丟進廁所,用鐵鍬鏟凈地上血土。陳第二次進豬舍,見楊仍躺著未動,即拆散一捆稻草蓋在他的身上。爾后出屋張望,見無人影,又第三次進豬舍。這時被告好象見覆蓋的稻草動了一下,怕楊又活了,順手拾起一塊石頭向楊的頭部砸去,并用一塊石磨壓在楊的身上。三天后被告將楊的尸體轉移到河邊涵洞里,后尸體被水沖出方得以偵查破案。經法醫鑒定,楊某頭部被砸傷痕系死后傷,被告用石砸楊之前,楊已死亡。
問題:在本案中,被告陳某犯的是一罪還是數罪。
(二)一罪與數罪的區分標準
根據犯罪構成的個數作為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凡是一次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二次符合二個犯罪構成的,就是二罪,余此類推。
(三)繼續犯
1.繼續犯的概念
繼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
2.繼續犯的特征
(1)一行為
(2)一行為具有持續性
(3)行為持續而非不法狀態持續
3.繼續犯的處理
繼續犯屬于單純的一罪。
(四)轉化犯
1.轉化犯的概念
轉化犯是指實施一個較輕之罪,由于連帶的行為又觸犯了另一較重之罪,法律規定以較重之罪論處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92條第2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轉化犯的特征
(1)兩個行為
(2)由較輕之罪向較重之罪轉化
(3)轉化根據的法定性
3.轉化犯的處理
轉化犯應以轉化后的犯罪論處。
(五)結果加重犯
1.結果加重犯的概念
結果加重犯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他罪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是虐待罪的基本犯,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就是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
2.結果加重犯的特征
(1)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
(2)造成了加重結果
(3)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對加重結果主觀上存在過失
3.結果加重犯的處理
結果加重犯屬于法定的一罪,應以一罪論處。
(六)想象競合犯
1.想象競合犯的概念
想象競合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情形。例如,甲意圖殺害乙,向乙開了一槍,結果將乙打死,并且將丙打傷。甲的這一行為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名,就是想象競合犯。
2.想象競合犯的特征
(1)一行為
(2)觸犯數個罪名
(3)數罪名之間不存在邏輯上的從屬或者交叉關系。
3.想象競合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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