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涉外公證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節 涉外公證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三節 辦理涉外公證應注意的事項.
第一節 涉外公證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涉外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依法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活動。
?。ㄒ唬┥嫱夤C的涉外因素有以下三種,只要具備以下諸因素之一種的就為涉外公證。
1.公證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涉外因素。
2.公證法律關系客體具有涉外因素。
3.公證文書的使用地域具有涉外因素。
?。ǘ┥嫱夤C的特點及涉外公證與國內公證的主要區別
涉外公證不同于國內公證,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申請公證的當事人不同;.
2.行使公證管轄權的機構不同;
3.申請人所處的地域不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
6.適用法律有特別要求。
二、涉外公證的法律作用
涉外公證的法律作用體現在涉外公證的法律用途中,涉外公證文書主要用于以下幾種情形;
(一)用于辦理出境和入境手續,證明出入境所要求的相關事項。
?。ǘ┯糜诿耖g往來。.
?。ㄈ?用于辦理各種民事法律事宜。
(四) 用于涉外經濟活動。
?。ㄎ澹?用于域外訴訟或仲裁。
第二節 涉外公證程序的特別規定
一、 涉外公證機構及涉外公證員
(一)涉外公證機構。
1.公證處。
2.我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
1992年司法部修改后重新發布的《公證處辦理涉外公證業務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凡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都可以申請辦理涉外公證業務。這些條件包括:
(1)有專職或兼職外語翻譯
?。?)有較好的辦公條件和設備;
?。?)有一名以上具備涉外公證業務條件的公證員。
?。ǘ┥嫱夤C員根據
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具有一、二級公證員職稱或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考核合格;
3.具有三級公證員職稱或具有大學??茖W歷、從事公證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級公證員,熟悉涉外法律并經全國涉外公證業務考試合格。
二、涉外公證的申請
涉外公證中的當事人申請,可分為本人申請,委托國內親屬代為申請和我國駐該國家使、領館代為申請。領館代為申請。申請的內容包括:公證的事項,辦證的目的和要求,使用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節 辦理涉外公證應注意的事項
一、關于涉外公證管轄
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法律行為、事實所制作的法律文書,由我國公證機構管轄,發生在外國的法律行為所制作的法律文書由外國公證機構管轄,也可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公證。
二、關于涉外公證方書的法律適用
涉外公證內容既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又要考慮到公證書使用國(地)的有關規定。
出具涉外公證文書與國內公證文書不同的是,既可以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又可以在我國法律規定與公證文書使用國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根據具體情況考慮適用外國的法律規定,出具公證文書。其前提條件是,國外的法律規定與我國的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與社會風俗不沖突,適用外國法律有利于保護我國 公民的利益。
三、涉外公證文書使用的文字
涉外公證文書的制作,一般以中文中主,但根據使用國的要求,可以制作譯本或按外文格式制作。
《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39條規定:“制作公證書應使用中文?!鶕枰虍斒氯艘螅C書可附外譯書?!?/p>
四、對涉外公證文書的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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