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意見未被同級人民檢察院接受,并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有錯誤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明理由,請求對案件重新審核而制作的文書。
一、簡述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文書和刑事案件的工作文書
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文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辦理案件時制作的文書。刑事案件的工作文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按內部制度、規定,進行內部請求、報告、研究討論、審查、批準、登記等項工作中形成的法律文書。
二、按照文書的訴訟階段和性質、作用的不同,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可以分為幾類?
按照文書的訴訟階段和性質、作用的不同,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可以分為:立案文書,偵查文書,審查批捕和其他強制措施文書,審查起訴和出庭文書,抗訴文書,監所檢察和法律監督文書,控告申訴檢察和刑事賠償文書,審批延長辦案期限文書,辯護代理文書和其他文書。
四、簡述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的寫作要求。
書寫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要求做到明確、具體、完整。明確,就是主文要明確地指出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結論。具體,就是主文決定的事項必須具體的,應具體到如何履行,何時履行。完整,就是主文決定的事項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遺漏。
五、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明哪些內容?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是針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收書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來寫的,主要應當說明:(1)原審認定的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主要事實和判決結果;(2)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的主要理由,被上訴人的主要答辯,第三人的意見;(3)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六、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的理由部分主要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主要應當寫明:(1)對一審判決是否正確作出結論;(2)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否有理進行論證;(3)闡明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4)判決所適用的法律。
七、再審與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首先,應概括寫明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述當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理由和請求;其次,寫明經人民法院再審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八、民事調解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
一、簡述行政訴訟中行政爭議的特點。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爭議的特點是,爭議雙方中必有一方為國家機關,如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土地管理機關等。另一方則是隸屬于這個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權力之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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