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行政法治
第一節行政法治的概念與意義
1、行政法治: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行政權力必須依據法律而獲得與行使,不得恣意妄為的一種公共行政的普遍原則和社會控制方式。
2、人治:是一種以人為主體,以家國一體的社會結構為基礎,禮治為內容、德治為機制,性善為理念的社會控制方式,是一種具有強烈民族特色的社會控制形式。
3、人治與法治的區別:1)在立法上,人治表現出主觀性,法治則表現出客觀性,人治使社會缺乏客觀而普遍適用的行為準則。
2)在司法上,人治表現出宗法性,法治則表現出平等性。
3)在約束上,人治表現出多樣性,法治則表現出單一性。
4)在理念上,人治表現出空想性,法治則表現出有效性。
4、法制與法治的區別:1)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條件,沒有法制則談不上法治。
2)有了法制不等于實行法治。
3)法治之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上都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
5、行政法治的地位:1)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點。2)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難點。
6、行政法治的作用:1)行政法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2)行政法治是推進、深化改革的有效方法。
3)行政法治是控制行政權力膨脹的必然選擇。
4)行政法治是民主政治實現的可靠保障。
第二節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
1、行政職權法定化:
原因:行政機關管理的行政事務紛繁復雜,與之相適應的行政職權也廣泛多樣。
要求:一是行政職責法定,二是行政權限法定。
2、行政機構法定化:
3、行政程序法定化:
意義:1)有利于增進公民對政府的了解,實施行政參與。
2)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4)有利于監督、制約行政機關。
要求:1)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步驟和過程進行,違反法定行政程序所實施的行政行為應屬無效。
2)要求行政人員在進行行政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限、步驟和方法,否則行政行為無效,嚴重者還將承擔法律責任。
4、行政責任法定化:
意義:1)在社會生活中,無論公民個人、社會組織還是行政機關,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社會實現秩序狀態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
2)責任行政是全部行政法產生的基礎,是貫穿所有行政法規范的核心和基本精神。
3)責任行政符合我國特定的國情。
內容:1)責任行政的基本目標是實現行政活動的有責任狀態。
2)責任行政要求有明確的責任主體。
3)責任行政要求將行政機關的各種活動與責任相連,不存在無責任的行政活動。
1)責任行政要求建立實現責任的法制制度。
第三節行政法治的實現途徑
1、加強立法工作
存在問題:1)法律體系尚不完備,還有不少重要的法律,特別是規范政府行為的法律沒有制定出來。
2)改革開放前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規已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急需修改完善。
3)有些法律法規的立法質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
4)同一層次或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相互沖突的問題。
改進:1)要逐步轉變主要依靠立法來完善法制的思路,走主要依靠提高立法質量來完善法制之路。
2)要逐步轉變“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堅持立法求嚴密細致的原則,面對矛盾,解決矛盾。
3)要逐步轉變“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立法思想,從全局出發,有步驟、有規則、有預見地開展立法工作。
4)要改變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堅持立法和改革相結合的原則。
發展趨勢:1)立法的國際化2)立法的民主化3)立法的科學化與高效化4)立法形式多樣化5)
立法發展的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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