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第一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是指有權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認可、修改、補充或廢止各種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活動的總稱。
第二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是指為實現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的目標、在法律上充分體現環境與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與經濟價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草案的過程中,對立法者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主要包括: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突出和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
一、 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
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是指在進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資源和生態演變的規律,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的基本原理作為制定法律的理論基礎。
1、 生態學的基本規律
(1) 物物相關律
(2) 相生相克律
(3) 能流物復律
(4) 負載定額律
(5) 協調穩定律
(6) 時空有宜律
二、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
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是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中應當將實現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為法律所要實現的理想目標,用新的發展觀取代傳統的發展觀,使人類的思想和行為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發生根本性的轉變。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是由挪威前首相布蘭特朗夫人領導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于1987年在其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首先提出的。
三、突出和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
突出和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是指在進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時,應當將環境效益的損益分析方法和對法律規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運用到對開發行為的預測、評價、管理以及擬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分析之中,作為指導(決定或修改)法律以及確立法律規范的理論基礎,以真正通過立法實現社會、經濟、環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綜合決策。
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超越活動主體范圍的利害影響。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
(注:關于環境的外部性問題的例子,大家可以看書78頁)
解決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的方法。經濟學家認為,解決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的最直接的方法是將外部的不經濟性內部化,即由產生外部性影響的一方來承擔消除影響的所有費用,以實現社會的公平。
就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而言,經濟學家提出,將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經濟刺激方法兩大類。
直接管制就是由國家制定環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標準的形式規定活動者產生外部不經濟性的允許數量和方式。它又可分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兩類。
經濟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場刺激和非市場性刺激兩大類。
一般認為,對環境法規進行經濟分析是美國發明的。
第六章 國家對環境與資源的管理
第一節 環境與資源管理的概念、原則和范圍
一、 環境與資源管理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管理是國家采用行政、經濟、法律、科學技術、教育等多種手段,對各種影響環境的活動進行規劃、調整和監督,目的在于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維護生態平衡。
二、環境與資源管理的原則
1、 綜合性原則
2、 區域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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