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環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 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節 環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
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環境污染
目前,有關“環境污染”的比較有影響的概念,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1974年的一份建議書中提出的為成員國共同接受的定義。
該建議書認為,所謂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于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性和環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現象。
公害
一般認為,公害就是指環境污染。在環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詞,首見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年)大阪府令《制造場管理規則》第3條。
現代日本環境法意義上的“公害”概念,首次出現即被定義于1967年通過的《公害對策基本法》第2條中。
公害,是指由于工業或人類其他活動所造成的相當范圍的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土壤污染、噪聲、振動、地面沉降以及惡臭,導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生活環境的現象。
中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有關“環境污染與其他公害”的概念及其特征
我國現行環境立法對環境污染一詞并沒有統一的用語,其較完整的表述是“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這種表述形式源于1978年《憲法》第11條的規定。
所謂環境污染與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類生產、生活等活動產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質進入環境,導致環境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等特性發生改變,從而引起環境質量下降、自然生態改變、生物物種減少或滅絕以及危害人體健康、影響環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壞環境的現象。
特征:
?、怒h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隨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所產生的,并且這些活動的大多數通常是在生產生活活動中進行的。
?、骗h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環境質量的改變和自然生態的破壞為媒介影響和危害人類與自然生態系統的。
?、黔h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損害的結果。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質和污染類型
《環境保護法》第24條所列舉的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質和因素,如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都是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質。
在污染類型上,根據以上主要物質和因素介入環境要素的不同,可分為大氣、水質、海洋、土壤(土地)污染等。
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可以分為生物、化學、物理、放射污染等。
根據這些物質和因素的形態,又可以分為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振動、噪聲、電磁波輻射危害等。
二、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
我們可以將有磁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方法分為技術的、經濟的、行政的以及法律的方法等數種。
法律的方法在環境污染與其他公害的預防、治理和救濟等各個過程中都起著重要的指引、預測、評價、警示、教育和管理等作用。
從預防的角度看,環境保護行政是國家實現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及進行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
環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目標主要是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以及實施環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來實現的。
從理論上講,環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標及其確立和實施過程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實施環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須先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國家環境標準。
其次,為了實現國家環境標準的要求,國家必須制訂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針對各種污染物和有害物質的排放等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來規范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第三,通過確立一系列的環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來促成國家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
通過上述一系列環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最終的目標就是要使污染物以及有害物質的排放達到國家環境標準規定的要求,從而實現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的。
環境污染防治行政較之于其他行政而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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