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商業秘密權(選、簡)
一、概念與構成條件:
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構成條件:
1、信息性。2、未公開性。
3、實用性。4、保密性。商業秘密如果失去保密性,將無存在價值而言。
二、商業秘密權:
國際商會率先將商業秘密視為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協定》是最早(20世紀90年代,專門規定“未公開信息)明確商秘屬于知識產權范圍的國際協議。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確認商業秘密的財產屬性,規定侵權人負有賠償責任。
商業秘密權:是一種財產權,即商業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對其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的專有使用權。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有權對商業秘密進行控制與管理;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業秘密;有權通過自己使用或許可使用以至轉讓商業秘密而取得利益;有權處分自己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主要是一種智力創造成果,其權利形態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一樣都具有無形財產權的本質屬性,但不具備傳統類型知識產權的主要特征。
三、商業秘密的侵權與救濟:
侵權商業秘密:指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商業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許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并加以公開或使用的行為。
行為人:
1、負有約定的保密義務的合同當事人。
2、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
3、侵犯本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人。
非法手段:
1、直接侵權:即直接從權利人那里竊取商業秘密并加以公開或使用。
2、間接侵權:即通過第三人竊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并加以公開或使用。
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表現形式: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里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對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
1、民事責任:經營者違反《反》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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