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指政府及其機構為了政府管理活動的開展和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形式和法定的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購買活動。
政府采購的形式:[按采購的性質]招標方式和非招標方式;[按招標的范圍]分為公開招標采購、選擇性招標采購和限制性招標采購等形式;[按采購的規模大小]小額采購方式、批量采購方式和大額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制度:規范政府采購主體與采購機構的制度;規定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程序與方式;政府采購的規模;投票申訴與控告制度等。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規定的財政性資金。
預算外資金的特點:1無償性。2自主性。3專用性。4分散性。
預算外資金的范圍:1法律、法規現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2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3國務院以及財政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4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應集中的上繳資金。5用于鄉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應 用
我國財務行政的基本職能?
我國財務行政職能概括起有(一)配置資源職能。財政配置資源的職能,是通過財政對資金的分配最終實現優化資源配置的目標責任制。1調節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系。2調節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的配合,即產業結構。3調節社會資源在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企業人個人)之間的配置。(二)公平分配職能。公平分配職能主要是通過調節企業的利潤水平和居民的個人收入水平來實現的。調節企業利潤水平涉及兩個問題:一是企業的稅收負擔。二是企業的利潤水平要能反映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主觀努力。(三)穩定經濟職能。經濟穩定,是在經濟適度增長中的穩定,即動態穩定,要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主要是要做到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平衡,包括總量平衡和結構平衡。
我國目前稅收制度的改革及其意義?
稅收制度定義+稅收制度的內容是稅法,廣義包括稅收基本法、稅收程序法和稅收實體法。狹義指稅收實體法。
意義1稅收制度是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保障。沒有相應的稅收制度國家征稅就缺乏必要的依據,稅收收入的取得就沒有保障。2稅收制度是國家經濟的重要體現。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作為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管理和調節的重要經濟杠桿,其調節作用的發揮,也必須建立在相應的稅收制度的基礎之上。3稅收制度是國家處理稅收分配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國家處理各項分配關系的規范具體化。使稅務機關征稅和納稅人履行納科義務有了法律依據。
我國實行政府采購的狀況和意義?
狀況:
1有效地規范采購主體和供應商的行為,從而保證采購活動的公正、公平和廉潔。2政府可以得到物美價廉的商品和服務,從而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益。3加強廉正建設和整頓財經秩序也具有重要的意義。4推動并實現政府消費行為的市場化的重要途徑。
第十四章 行政法治
識 記
人治:一種以人為主體,以家國一體的社會結構為基礎、禮治為內容、德治為機制、性善為理念的社會控制方式,是一種具有強烈民族特色的社會控制形式。
法制:狹義是指法律制度;廣義指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
法治:相對于人治而言的,它是一種以法律為主體,以市場經濟的發展為經濟基礎、以民主政治的完善為政治基礎、以發達的權利義務觀為思想文化基礎的社會控制方式。
行政職權法定化:指行政主體對某類行政事項的管轄權力及管轄權限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予和明確界定。
行政機構法定化:指行政機關必須按照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未經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行政機關不享有行政職權,也不是行政主體。
行政程序: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前后銜接的步驟、順序、時間、方式和制度等的總稱。
行政程序法定化:指將那些符合公民利益的行政程序上升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以避免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行政侵權行為的發生
行政責任法定化:指在法律法規中對行政主體由于不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不允許行政主體只實施行政活動而不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立法的發展趨勢:第一、立法的國際化。第二、立法的民主化。第三立法的科學化與高效化。第四、立法形式的多樣化。
促成社會認同的手段:通過艱苦努力,運用傳播、展示、說服等手段
應 用
分析人治與法治的區別?
人治與法治是相對立的社會控制方式,二者之間的差別是多方面的。1在立法上,人治表現出主觀性,法治則表現出客觀性,人治使社會缺乏客觀而普遍適用的行為準則。2在司法上,人治表現出宗法性,法治則表現出平等性。3在約束上,人治表現出多樣性,法治則表現了單一性。4在理念上,人治表現出空想性,法治則表現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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