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諾處理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是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目的的合同。
2、委托合同的訂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的。
3、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委托合同一般為無償合同。
二、委托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一)受托人的義務
1、依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2、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3、報告義務。受托人應將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隨時或者定期向委托人報告。
4、財產轉交義務。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義務
1、支付費用的義務。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處理委托事務所需要的費用。
2、支付報酬的義務。如果委托合同約定了報酬,或者依習慣或者委托的性質應當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委托人應支付報酬。
3、賠償受托人損失的義務。
三、間接代理義務
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計算而為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有關代理的規定中只有直接代理,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合同法》在委托合同制度中規定了間接代理制度,即允許代理人(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間接代理包括以下內容:
1、委托人的自動介入。當代理人怕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后,委托人(本人)可以主動介入到該合同中,取代受托人在合同中的地位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2、委托人介入權。《合同法》規定,當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3、第三人的選擇權。當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第三人一旦行使了選擇權,便無權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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