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專利權的內容與限制
第一節 專利權的內容
一、概述:是具有財產權屬性的獨占權及其衍生出來的相應處分權。
二、專利權人的權利
1、獨占實施權:對方法和產品。
即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制造、使用、銷售、進口的專有權利。
2、轉讓權:即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3、實施許可權:即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并獲取報酬的權利。
4、放棄權:是專利權人放棄其獨占利益的權利。
尤其是獨家實施許可合同和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時,必須得到被許可人的同意,并賠償損失。
5、標記權:
即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中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專利標記”,包括“中國專利”、“專利”等字樣或“P”符號。
6、《擔保法》還規定專利權人依法享有將其專利權進行出質的權利。
三、專利權人的義務:繳納專利年費(也稱專利維持費)。原規定的專利實施義務已被取消。
第二節 專利權的限制(法律規定的對專利人獨占實施權的限制)
一、概述:指專利法允許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且其實施行為并不構成侵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強制許可(非自愿許可):即國家專利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
1、防止專利權濫用的強制許可: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合理實施許可,可以申請。
2、為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緊急狀況或非常情況,或為了公共利益目的。
3、交叉強制許可:一項重大的專利權實施有賴于另一專利的實施時,可申請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實施人所獲得的實施權,是普通實施權,不具有獨占性,不得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不得轉讓此種使用。強制許可實施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三、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專利權的窮竭(首次銷售原則):被首次銷售后,即喪失對該產品的再銷售和使用的支配權和控制權。
2、先用權人的實施:申請日前已制造相同方法或相同產品,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3、臨時過境:協議或國際公約或互惠原則,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使用的享有專利權的零件。
4、為科學研究或實驗目的的使用。
四、國家計劃許可:
指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以推廣使用為目的,允許指定單位實施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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