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性格
性格:是一個人在對現實的穩定的態度和習慣化了的行為方式中所表現出來的人格特征。性格是個性的核心。
從靜態角度看性格結構包括:
(1)性格的態度特征。①個人對待社會、集體、他人的態度與行為方面的特征;②對待工作、學習、勞動、事業方面的態度特征。
(2)性格的理智特征。
(3)性格的情緒特征。
(4)性格的意志特征。
第15章 人格(個性)理論
人格類型論:是根據某一原則或標準,將人劃分成相對簡單的幾種類型,把具有相似人格特征的人歸于同一類。
類型論:是在人格的共同性和個別性的基礎上劃分的,所謂人格類型是一群人與另一群人之間相區別的特性的標志。
瑞士心理學家榮格提出人格的內外傾類型理論。
人格特質:美國人格特質理論創始人阿爾波特認為,特質是構成人格結構的基本單位,它是人對環境刺激反應的一種內在的行為傾向性,這種傾向性是個人遺傳因素和環境相互作用下形成的。
論述:阿爾波特的特質論:
1.阿爾波特認為人格結構中包含兩類特質:共同特質和個人特質。共同特質是同一文化形態下的人們所共有的行為傾向。個人特質是個人所獨有的,代表個人的性格傾向,它主要決定人的行為方式,代表著人與人之間的人格差異。
2.阿爾波特又把個人特質按照它們對人格的影響和意義的不同,劃分為3個不同的層次:樞紐特質、核心特質和次要特質。
①樞紐特質,這是個人最重要的特質,影響個體一切行為的性質,幾乎滲透到個人全部生活的所有方面。使所有的行為都反映出它的影響。
②核心特質,代表一個人的主要行為傾向,它決定一類行為,但不是所有行為。
③次要特質,它不是人格的主要成分,也不太受人注目,對于描述一個人來說顯得并不十分重要,在人的行為中滲透得極少,只在特殊場合下才出現的行為傾向,是個人無足輕重的特質,或者說是一個人的獨特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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