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是關于合同概念的介紹。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被稱為契約,但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采用的是“合同”這一概念。
關于合同的定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理解合同的定義,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這樣權利義務關系便不是合同法上所稱合同關系。如行政合同,因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不屬于《合同法》調整。
2、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這里的其他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民事主體地位的組織,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這些主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可以訂立合同。
3、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當事人訂立合同,達成協議有一定的目的, 訂立合同的目的是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設立,或者變更,或者終止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以下三個:
1、合同是一種合意。合同即協議,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是發生法律上效果的雙方民事行為。合同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參加,是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產生的,而不是一種單方的民事行為。如民法上的債務免除是單方的民事行為,只要債權人一方作出免除債務人債務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合同必須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要產生法律上的效果,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還必須合法,這樣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3、合同是發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為。合同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協議,其法律效果屬于民法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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