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的特征有:
1、一般為有償合同。
2、運輸合同多為格式合同,但也不排除不采用格式合同,而由雙方協商訂立。
二、運輸合同的分類
1、以運輸對象為標準可以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
2、以運輸工具為標準可以分為鐵路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水上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管道運輸合同。
3、以承運人的多少為標準可以分為單一運輸合同和聯合運輸合同。
三、承運人在合同訂立中的強制性承諾義務
根據《合同法》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同的運輸要求。
四、運輸合同的一般效力
這是關于承運人和旅客或托運人的一般性義務,具體包括:
(一)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到約定地點。
2、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運送旅客、貨物。
五、客運合同
這類合同建立的是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旅客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憑有效的客票才能承運,其攜帶的行李不得超過限額,超過的應辦理托運手續。陸運人有義務將旅客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安全運送旅客的義務。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人的義務
1、將貨物交運時,如實申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項的義務。
2、托運人按規定向承運人提交審批、檢驗等文件的義務。
3、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包裝的義務,沒有約定的,應采取中心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4、按規定托運危險貨物的義務。
5、支付運費、保管費和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
(二)承運人的義務
1、安全運輸的義務。
2、貨物到達目的地,負有及時通知收貨人的義務。
(三)收貨人的義務
1、及時提貨的義務。
2、支付托運人未付或少付的運費以及其他費用的義務。
3、在一定期限內檢驗貨物的義務。關于檢驗期限,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通過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
七、聯運合同
聯運合同是當事人約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運人通過銜接運送,用同一憑證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托運人支付運費而訂立的合同。
聯運合同包括:單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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