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保管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保管合同自寄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
2、保管合同為無償、雙務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雖為無償合同,但寄托人仍須負擔支付保管人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的義務。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
4、保管合同中須轉移標的物占有。
二、保管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義務
(一)保管人的義務
1、給付保管憑證的義務。
2、妥善、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
3、不得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危險通知義務。
5、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二)寄存人的義務
1、償付必要費用的義務。
2、告知義務。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3、聲明義務。當寄存人寄存的物品為鷺物品時,應將情況告知保管人,并由保管人驗收或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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