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倉儲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倉儲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保管人(又稱倉儲營業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的貨物,存貨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倉儲合同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須為有倉儲設備并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主體。
2、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為動產。
3、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
4、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
5、存貨方主張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準。在倉儲合同中,倉單被視為是記名的物權憑證。倉儲合同的存人憑倉單提取儲存的貨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民背書方式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蓋章,可以將倉單上所載明的物品所有權轉移給他人。
二、倉儲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一)保管人的義務
1、給付倉單的義務。倉單是保管人應存貨人的請求而簽發的一種有價證券,倉單上載明的權利與倉單是不可分離的。
2、接收、驗收義務。
3、通知義務。當倉儲物出現危險時,保管人有義務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4、妥善保管義務。
5、容忍義務。對于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要求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的,保管人應當同意。
(二)存貨人的義務
1、存貨人的說明義務。
2、提取倉儲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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