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系法的歷史沿革
1、親子法的立法原則
從“親本位”到“子女本位”的親子法
調整親子關系的法律規范是親子法。親子法形成初期,家長權是親權的實質。因為在原始社會后期的父系氏族時代,家庭成員必須服從父系家長的支配。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親子關系以家族為本位,父母子女關系完全從屬于宗族制度,表現為父系、父權和父治的特征。親子關系受家族法的支配,養育子女是為了家長,而不考慮父母子女的利益。因此這一時期的親子法有所謂“家本位的親子法”、“親本位的親子法”之說。
隨著社會的發展,親子關系漸趨平等,表現為父母間和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的平等,進而親子關系也十分重視子女權利的保護及對子女的教育,所以現代親子關系有所謂“子本位的親子法”的趨勢。我國親子關系的歷史發展也經歷了幾乎同樣的過程。現行《婚姻法》對于親子關系的規定較過去有所增加,但仍是不完善的。
2、我國親子法的發展
1950年婚姻法以占全法1/4的篇幅的7個法律條文設定了對子女利益保護的基本框架。
修訂前的1980年婚姻法除在總則中規定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外,在其第三章“家庭關系”中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子女的姓氏、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子女對父母的遺產的繼承權、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養子女的權利、繼子女的權利,在其第四章“離婚”中規定了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教育的權利義務、撫養費教育費的負擔以及撫養費教育費的增加。并在第五章“附則”中重申了對于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的裁判的強制執行與協助執行。修訂前的1980年的婚姻法以占全法近1/3篇幅的11個條文規定了父母對于子女的權利義務。
2001年4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保留原有的規定外,在總則中新增了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的規定,在“家庭關系”一章中,將原來的“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修改為“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將原來的“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修改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并在第四章“離婚”中增加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第38條)的規定,在新增的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中增加了關于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規定。從而確立了新型的、以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為原則、父母子女間平等、相互扶養和相互繼承的權利義務關系。
盡管我國的親子法在世界上是比較先進的,但仍有不夠系統、完善之不足,缺乏一些重要的基本制度,如親子關系的確認、婚生子女的認領、父母照顧權等的規定,仍然使用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等等。
從“親本位”到“子女本位”的親子法
調整親子關系的法律規范是親子法。親子法形成初期,家長權是親權的實質。因為在原始社會后期的父系氏族時代,家庭成員必須服從父系家長的支配。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親子關系以家族為本位,父母子女關系完全從屬于宗族制度,表現為父系、父權和父治的特征。親子關系受家族法的支配,養育子女是為了家長,而不考慮父母子女的利益。因此這一時期的親子法有所謂“家本位的親子法”、“親本位的親子法”之說。
隨著社會的發展,親子關系漸趨平等,表現為父母間和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的平等,進而親子關系也十分重視子女權利的保護及對子女的教育,所以現代親子關系有所謂“子本位的親子法”的趨勢。我國親子關系的歷史發展也經歷了幾乎同樣的過程。現行《婚姻法》對于親子關系的規定較過去有所增加,但仍是不完善的。
2、我國親子法的發展
1950年婚姻法以占全法1/4的篇幅的7個法律條文設定了對子女利益保護的基本框架。
修訂前的1980年婚姻法除在總則中規定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外,在其第三章“家庭關系”中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子女的姓氏、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子女對父母的遺產的繼承權、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養子女的權利、繼子女的權利,在其第四章“離婚”中規定了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教育的權利義務、撫養費教育費的負擔以及撫養費教育費的增加。并在第五章“附則”中重申了對于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的裁判的強制執行與協助執行。修訂前的1980年的婚姻法以占全法近1/3篇幅的11個條文規定了父母對于子女的權利義務。
2001年4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保留原有的規定外,在總則中新增了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的規定,在“家庭關系”一章中,將原來的“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修改為“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將原來的“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修改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并在第四章“離婚”中增加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第38條)的規定,在新增的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中增加了關于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規定。從而確立了新型的、以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為原則、父母子女間平等、相互扶養和相互繼承的權利義務關系。
盡管我國的親子法在世界上是比較先進的,但仍有不夠系統、完善之不足,缺乏一些重要的基本制度,如親子關系的確認、婚生子女的認領、父母照顧權等的規定,仍然使用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等等。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
相關推薦
2022年浙江自考《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復習筆記匯總
09-152023年浙江自考西方行政學說史復習資料:西方行政學的產生
03-02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傳播學概論復習資料:有限效果論
08-302022年浙江自考中國古代文學史(一)第三編第九章復習資料
10-312023年4月浙江自考中外教育簡史復習筆記:英國近代教育制度
12-08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論幼稚師范教育
06-05自考輔導資料:2019年10月《美學》知識點-崇高的內涵與特點
09-17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雅典的學前教育
06-072023年4月浙江自考新聞學概論復習筆記:社會主義新聞事業對從業者的基本要求
12-052023年4月浙江自考新聞學概論復習筆記:新聞批評與正面宣傳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