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
第一節 馳名商標概述
一、定義:最早見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所指:是在廣大公眾中享有較高聲譽,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
二、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
1、一個商標能否構成馳名商標,由該國主管機關判定。
2、《聯合建議》的認定馳名商標時可考慮的6項要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或認知程度。
(2)該商標的任何使用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序或地理范圍。
(4)商標的任何注冊或任何注冊申請的期限和地理范圍,以反映使用或認識該商標的程序。
(5)成功實施該商標權的記錄,尤其是該商標由主管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范圍。
(6)與該商標相關的價值。
第二節 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
一、《巴黎公約》6條之2的規定。
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一項商標在該國已成為馳名商標,其所有人已經成為有權享有本公約利益的人。而另一商標構成對此馳名商標的復制,仿造或翻譯,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亂時,本同盟各國應按本國法律依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該另一商標的注冊,并禁止使用。
二、《知識產權協定》16條的規定。
1、1款: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即應推定已有混淆之虞。
2、2款:《巴》6條之2原則上適用于服務商標。(不僅適用于商品商標)
3、3款是協定關于馳名商標保護最關鍵的部分。該款規定,《巴》6條之2原則上適用于與注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一旦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即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這項規定使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不類似商品上,即 “跨類”保護。
三、《聯合建議》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建議。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進一步將馳名商標保護的范圍擴大到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企業標志和域名。
第三節 我國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一、概況:我國1984年正式批準加入《巴》,85年3月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二、《暫行規定》的規定:
(一)定義及構成條件:
1、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2、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3)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4)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5)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6)該商標在中國及外國(地區)的注冊情況。
(7)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二)馳名商標的認定:
國家商標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商標注冊人可申請認定,商標局也可主動認定。經認定的,認定時間未超過3年的,不需重新認定。
(三)馳名商標的保護。
1、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可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請求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2、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禁止范圍擴大到非類似商品上。
(3)自該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自知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部門予以撤銷。
(四)對偽稱馳名商標的處罰。
未經國家商標局認定,偽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沒有非法所是,可處500以上1萬以下;有違法所得,可處2千以上3萬以下。
三、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根據當事人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之外認定馳名商標。
四、2001年修改后的《商》的規定:與《知識產權協定》16條規定一致。
1、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3、已注冊的商標,違反《商》的有關規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時間限制。
《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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