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一、復習建議
本章是內容較少,在歷年考試中占有一定分值,建議學員提煉重點知識進行掌握。從題型來講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簡答題。
二、本章重要知識點
第一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概述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有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的行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為的一種強制措施。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如下特點:
1、采取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妨害,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2、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依職權采取的強制性手段,不需要依據申請作出,并且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專屬于人民法院。
3、強制措施適用于整個民事訴訟過程,既可以適用于審判階段,又可以適用于執行階段。
4、采取強制措施的對象不限于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還可能針對案外人實施。
第二節 妨害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了解)
第三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種類及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有以下5種: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一、拘傳
拘傳是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適用條件
1、是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者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
3、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拘傳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必須由院長批準。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
二、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地批評教育,并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
訓誡適用于妨害法庭秩序者,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決定并口頭執行,需記錄在案。
三、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于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強制其離開法庭的措施。
四、罰款
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的措施。
罰款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處理意見,報請院長批準后執行。人民法院決定罰款,應當制作決定書,并將此決定書正式通知或者出示給行為人。當事人對罰款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人,將其留置在特定的場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
拘留的程序:
(1)適用拘留措施必須經過法院院長批準,并且應當制作拘留決定書;
(2)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
(3)被拘留的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4)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5)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求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及時派員協助執行。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
相關推薦
2022年浙江自考《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復習筆記匯總
09-15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傳播學概論復習資料:有限效果論
08-302022年浙江自考中國古代文學史(一)第三編第九章復習資料
10-312023年4月浙江自考中外教育簡史復習筆記:英國近代教育制度
12-08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論幼稚師范教育
06-05自考輔導資料:2019年10月《美學》知識點-崇高的內涵與特點
09-17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雅典的學前教育
06-07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
06-11自考輔導資料:2019年10月《美學》知識點-優美及優美的內涵與特點
09-172023年4月浙江自考英美文學選讀復習筆記:William Butler Yeats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