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婚姻法〉為主干,經〈收養法〉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又構成內在統一連貫的整體。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由此所產生的特定范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婚姻家庭法調整對象:從調整對象來看,婚姻家庭法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從婚姻家庭法調整對象的性質來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點:適用范圍的廣泛性、強烈的倫理性、鮮明的強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及援用、認可的有關判例、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體例上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1)、諸法合體的古代婚姻家庭法。(2)、附屬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3)、形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法。
在我國現行立法體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都屬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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