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財產稅制
一、概述:
(一)定義:是對納稅人所有的財產課稅的總稱。
(二)種類及其區別
1.按征稅范圍的寬窄分:一般財產稅和個別財產稅
一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所有的一切財產的綜合征稅。
個別財產稅:是對個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資本或其他財產的分別征稅。
2.按征稅時財產所處的運動狀態分(所有權運動狀態)
動態財產稅:是對財產的轉移、變動進行的一次性征稅。如遺產稅,繼承稅。
靜態財產稅:是對財產占有者的財產定期征稅,不論其財產的來源和未來的變化。如房產稅。
(三)財產稅的作用
1.可為地方財政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
2.可以調節社會成員的財產收入水平,鼓勵財產繼承人積極勞動,自食其力,防止腐化,避免私人財產的過分集中。
二、遺產稅
(一)概述:
1.定義: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額征收的一種稅。
2.作用:(1)有利于鼓勵公民自食其力,積極勞動,防止腐化。
(2)有利于適當平均社會財富,避免新的社會財富分配不均。
(3)有利于鼓勵人們生前向社會捐獻,培養公民關心科教,慈善事業,為公益事業服務的社會風尚。
3.類型:總遺產稅,分遺產稅,混合遺產稅。
(二)我國遺產稅征收制度的設想。
1.征收面要窄,起征點要高,稅率要適中。
2.采用總遺產稅制。
3.征稅辦法要簡化,只征收遺產稅,不單獨征收贈與稅。
4.采用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
(1)境內居民對其境內外的全部遺產都要征稅。
(2)不在境內經常居住的人口,只對其境內的財產征稅。
5.統一立法和地方管理相結合
6.開征時機的選擇:應盡快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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