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出版類法律法規
1.出版物:是指已經出版的作品,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
2.音像出版物:是錄音制品、錄像制品的簡稱,是指利用錄音、錄像技術和設備制作的錄有內容的視聽出版物,包括錄音帶、錄像帶、激光唱盤、數碼激光視盤及高密度光盤等。
3.電子出版物: 是以磁性或光學信息存儲介質為信息載體,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閱讀使用,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并可復制發行的大眾傳播媒體。
4出版單位: 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
5出版活動: 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
6.出版物進口的一些特別規定:
1、經營單位的設立(82頁)
案例: 案例分析(117―118頁思考題)
法規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出版物進口業務,由依照本條例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中經營報紙、期刊進口業務的,須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指定。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進口業務;未經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紙、期刊進口業務。 第四十二條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是國有獨資企業并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與出版物進口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業人員; (五)有與出版物進口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答案:
1.該公司經營活動不合法。因為它不是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和指定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
2.無法得到批準。因為它是外資企業,且沒有國務院出版行政機關認定的主辦單位及主管機關。
2、進口出版物的審查:(內容)
3、進口出版物的發行與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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