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是死亡倫理章節中的重點內容,本文就安樂色的概念和分類進行總結,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1.概念
安樂死一詞來自于西方,愿意為善終即無痛苦、快樂地死亡或尊嚴地死亡。現代意義上的安樂死是指在病人身患無法治愈的疾病、已處于不可逆的瀕臨死亡且備受劇烈病痛折磨的狀態之中,為消除其肉體和精神痛苦,應其要求,應用醫學手段使其無痛苦地結束生命的死亡方式。
2.分類
(1)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
根據安樂死的實施方式,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
主動安樂死是指在無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況下,醫務人員或其他人采取措施主動結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死亡的過程,又稱仁慈助死。
被動安樂死,是指對需要依賴生命維持技術生存的病人不給予或撤除生命支持,任其死亡,又稱為聽任死亡。
(2)自愿安樂死與非自愿安樂死
根據安樂死對象即被實施安樂死者的真實意愿,可以區分為自愿安樂死和非自愿安樂死。
自愿安樂死是指在安樂死對象自愿要求的條件下對其實施的安樂死;非自愿安樂死則指安樂死對象在非自愿或未明確表示自愿選擇的條件下被實施的安樂死。
綜合這兩種標準,安樂死共分為安樂死;非自愿安樂死則指安樂死對象在非自愿或并未明確表示自愿選擇的條件下被實施的安
綜合這兩種標準,安樂死共分為四種類型:自愿主動安樂死、非自愿主動安樂死、自愿被動
安樂死、非自愿被動安樂死。在這四種類型中,凡屬非自愿類型的,都是有問題的。如果強追病人實現非自愿主動安樂死,則屬于嚴重的犯罪行為,會被各國的法律與道德嚴厲譴責和制截;如果是在病人失去表達能力的前提下由家屬同意進行的非自愿主動安樂死,則類似于病人自己選擇的自愿主動安樂死,雖然得到許多人的贊同,但目前在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中仍屬于故意殺人行為,會構成犯罪,在倫理上也存在著巨大的爭議。而凡屬自愿類型的安樂死,雖存在種種爭議,但實施方式最終決定著安樂死行為本身的倫理或法律性質。若為自愿被動安樂死,則爭議最小,在臨床實踐中,自愿放棄無望的搶救或治療的現象雖顯得萬般無奈,但似乎已成為某種常態;而自愿安樂死則是人們追求安樂死的主要方式,但無論在倫理上,還是在法律上,至今人們仍爭論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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