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進行自我創造的主體性存在
人是一種社會實踐的存在,從人的現實活動中去考察人與餓對象世界的關系,就出現了“主體“和“客體“兩個哲學范疇。運用“主體“和“客體“的概念,是為了說明人在人的活動中與對象所建立的特殊關系以及由這種關系而形成的特殊本質。主體和客體就是表示活動者和活動對象之間的特定關系的哲學范疇。
主體,是指從事著實踐和認識活動的人。是主導者,能動者,主宰者。但人并不等同于主體,只有經過培養和教育并在進入與客體的關系之后才構成完全的主體。人在不同的對象性關系中表現為實踐主體,認識主體,評價主體,審美主體等。人作為主體,在實踐基礎上表現為自主性,主觀性,創造性,自為性等基本規定性。 主體具有以下表現形態:個體形態,集團形態,和社會形態。
客體,是實踐和認識活動所指向的對象。是受動者,從屬者。客體僅指進入人的活動領域和主體發生聯系的那些客觀事物。對象在不同情況下表現為實踐客體,認識客體,評價客體,審美客體等。客體必須具有客觀性,對象性,受動性等基本規定性。同時客體主要具有三種不同表現形態:自然客體,社會客體,和精神客體。
主體和客體是對立統一的。二者是一隊關系范疇,它們只有在相互關聯中才會具有自己的本質和規定。關聯的關系是主體與客體存在的條件性。主體和客體的分化是人的實踐活動的結果。所謂主體性在根本上就是實踐性。主體與客體則是在實踐活動基礎上以主體為核心而建立的自覺的對立和統一關系。這種統一的實質即是主體客體化和客體主體化的統一。
人是社會歷史的存在
馬哲認為,人只能是一種社會性的存在, 并且也只能具有歷史性的本質。
人的社會性是人作為實踐主體的現實規定性。人只有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之中,把社會集體積累的性質和能力內化到自身,才能獲得人的現實的實踐性本質,成為現實的主體。人的現實存在只能是社會性的存在,人的現實本質也只能是社會性的本質。
階級性是人的社會性在階級社會發展階段的特殊表現。
人是社會的存在,也就必然是歷史的存在。人的歷史性包含下面兩個方面的具體涵義:第一,處于不同歷史時期和歷史條件下的人具有不同的社會存在形態,也具有不同的本質;第二,人的社會存在形態和本質是一個歷史地發展著的過程。人的存在和本質都是依賴于社會歷史的,是由社會歷史決定的。這是人區別于動物的一個重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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