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劃與計劃法概述:
1、計劃概述:
(1)計劃概念:是國家進行調控的重要手段,是由一定組織機構負責制定和實施的關于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預測以及目標的相互協調的性措施。
(2)國家計劃概念:由國家制定并負責實施的,有關國民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項目的未來的綜合的行動部署方案。
(3)國家計劃的特征:針對性、事前性、綜合性、法定性
(4)國家計劃的分類:
根據計劃的期限,可分為長期計劃(一般為十年計劃)、中期計劃(為五年計劃)、短期計劃(為年度計劃)
根據計劃實施的范圍,可分為中央計劃、地方計劃、基層計劃。
根據計劃的保證手段和效力,可分為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
根據計劃的經濟、社會內容,可分為社會總產品計劃、國民收計劃、工業生產計劃、農業生產計劃、第三產業計劃、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交通運輸和郵電計劃等等。
(5)國家計劃的作用:它是一種高層次的調控,具有三個方面的功能:預測引導功能、協調功能、宏觀調控功能。
2、計劃法概述:
(1)計劃法概念:是確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計劃管理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調整它們之間在制定和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我國計劃法立法狀況:至今始終缺乏一部由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綜合統一的《計劃法》
(3)計劃法特征:計劃法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屬性、計劃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
(4)計劃法基本原則:遵循市場經濟客觀規律原則
綜合、平衡和協調原則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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