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宏觀調控法基本原理
一、宏觀調控法概述:
1、宏觀調控的含義:指政府為實現社會總需求與社會總供給之間的平衡,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而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社會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
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宏觀調控:
第一,宏觀調控的主導一方是政府。
第二,宏觀調控的基本目標是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均衡。
第三,宏觀調控的調控手段是綜合性的。
2、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及特征:
?。?)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關系,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進行規劃、調節和控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計劃調控關系、財稅調控關系、金融調控關系、產業調控關系、儲備調控關系、涉外調控關系等七大類宏觀調控關系,它們也可以合并為計劃、財稅、金融三大類調控關系。
?。?)特征:都屬于經濟關系范疇、都體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特征、在各類宏觀調控關系中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之間存在著命令與服從的關系,有時也存在著調整、合作的關系。
3、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和體系:
(1)概念:指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管理宏觀經濟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體系:包括計劃法、財稅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4、宏觀調控法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性:
(1)是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
?。?)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轉變的需要。
二、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
1、宏觀調控法基本原則定義:是在宏觀調控法的制定、執行以及主體參加宏觀調控下的具體經濟活動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各項宏觀經濟法律制度和全部規范的總的指導思想。
2、宏觀調控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總量平衡與結構優化原則:即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價值總量平衡,國民經濟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達到最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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