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一個獨立法律部門。
構成涉外民事關系的情況:①作為民事關系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有時也可能是外國國家或國際組織;②作為民事關系的客體或標的是位于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③作為民事關系的內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2 法律的時際沖突:是指有關民事關系涉及內國或外國新舊、前后民法規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其產生的情況有:①法院地國的沖突規則發生了改變;②沖突規則雖未變化,但連接點發生了改變;③沖突規則和連接點都未有變化,但是以該連接點指引作為準據法的某個國家的法律發生了改變。
3 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以及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4 涉外民事關系:又稱國際民事關系或國際私法關系,是指其主體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或者民事關系的客體或標的是位于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或者作為民事關系內容的權利、義務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那些民事關系。
5 法律沖突:是對于同一民事商事關系因所涉及的各國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對它進行管轄而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法律沖突產生的原因:①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出現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②所涉各國民法上的規定不同;③司法權的獨立;④國家為了發展對外經濟貿易關系,賦予外國人在內國平等的民事權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圍內承認所涉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6 人際私法:解決一國之內適用于不同宗教或種族、階級的人的法律之間的沖突的法律。
時際私法:是解決因所涉新舊、前后的民法規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沖突的法律。
7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沖突的實質:就是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與內國法律的域內效力,或內國法律的域外效力與外國法律的域內效力之間的沖突。
解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沖突的兩個主要途徑:一是通過沖突規范來指定各種不同性質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二是有關國家通過國際條約,制定一些統一的實體規范,由這種統一實體法直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8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并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范為最基本的規范,同時包括規定外國人法律地位的規范,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的統一實體規范,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與仲裁程序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兩者的區別表現在:①各自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不同,國際私法所調整的雖具有國際或涉外的因素,但只是一種公民之間、法人之間或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私法關系;而國際公法所調整的卻是作為主權者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公法關系。②各自調整的方法不同。國際私法主要是運用各國的國內法進行調整;而國際公法主要是運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進行調整。③各自解決爭議的途徑不同。國際私法主要是通過向有關國家的國內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爭議,國際公法上的爭端則通過國際調停、斡旋、國際法院或組成國際仲裁庭等途徑解決。兩者的聯系表現在:國際私法也是具有“國際的”或者說是“涉外的”因素;國際公法的一些方式,如條約、公約等越來越為國際私法領域所采用。
9 涉外民事關系的特征:①涉外性。涉外民事關系具有涉外因素,這種涉外因素可以表現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或客體以及其產生、變更、消滅具有涉外因素;②廣泛性。是指涉外民事關系包括婚姻家庭關系、財產繼承關系、侵權關系等一般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還包括各種商事合同關系;③國際性。是指涉外民事關系是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服從國家的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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