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
1.代理人以為意思表示為使命
2.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類型和產生根據
代理根據其產生根據有如下分類: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是最常見、最廣泛適用的一種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主要適用于被代理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而產生的代理。這里的“有關機關”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如未cheng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等。法院為失蹤人的財產指定代管人等即為指定代理。
三、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人的義務(代理權的行使即代理人義務之履行)
(1)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的義務;
(2)親自代理的義務;
(3)報告義務。代理人應將處理代理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向被代理人忠實地報告,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務的進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損益情況;
(4)保密義務。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事務過程中知曉的被代理人的個人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來同被代理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2.代理權的限制:
(1)自己代理之禁止。自己代理系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法律行為。
(2)雙方代理之禁止。雙方代理系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
(3)代理人懈怠行為與詐害行為之禁止。懈怠行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義務,疏于處理或末處理代理義務,使被代理人設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使其蒙受損失的行為。詐害行為是指代理入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入利益的行為。
3.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
(1)團委托書授權不明發生的連帶責任。
(2)因濫用代理權發生的連帶責任。
(3)因無權代理發生的連帶責任。
(4)因代理事項違法發生的連帶責任。
四、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
1.無權代理的特征
(1)行為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以為意思表示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行為人就所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具有代理權。
2.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1)無權代理生效。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可使無權代行為中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成有權代理,發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追認包括:①事實的追認。②擬制的追認。
即被代理人對于無權代理行為,于第三人已行使催告權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法律對被代理人的沉默,視為是對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經代理人追認后,自始具有與有權代理行為同樣的效力,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2)無權代理無效。無權代理行為,如不被被代理人追認,則不產生法律效力。其無效性溯及于代理行為成立之時?;跓o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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