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的履行原則
債的履行原則是當事人在履行債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規則。
(1)實際履行原則,即要求按照債的標的來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標的來代替。
(2)全面履行原則,即除經債權人同意外,債務人必須在債的標的物以及其數量、質量、格、債的履行期限、履行地 點、方法等各方面嚴格按照債的內容,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3)協作履行原則,即雙方當事人在債的履行中應當相互協作。
(4)誠實信用原則,即在債的履行中要求當事人按約定的標的來履行,嚴格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債,還要求債的雙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以外的一些附隨義務。
二、債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責任
債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債務的內容給付以滿足債權的狀態。債的不履行狀態有四種:
(1)拒絕履行,指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卻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對于履行期已屆滿的債務拒絕履行,根據債權人的選擇,債務人負強制履行或損害賠償的責任。對于履行期未屆滿的債務,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債權人也可以拒絕受領,若系雙方合同,債權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債務從而不能實現債權。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事由的履行不能,發生免除給付義務和代償請求權;因可歸責于債務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對于全部不能,債務人無須履行原定的給付,但須負損害賠償之責。對于部分不能,債務人對不能履行的部分負損害賠償之責,對其他部分仍應按原定的給付履行。
(3)不適當履行,指債務人沒有完全按照債務的內容所為的給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對于尚未補正的不適當履行,債務人有補正其為完全履行的責任。對于加害給付,債務人除負補正責任外,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對不能補正的不適當履行,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履行遲延,指已屆履行期而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對一般債務的履行遲延,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和強制履行的責任;對金錢債務的履行遲延,債務人負擔遲延利息和其他損害的損償。
三、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一種制度。對于債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原則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當債務與第三人的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利益時,法律就允許債 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除對其侵權的危害,此種制度就稱為債的保全。債的保全方法有二:
1.債權人代位權 .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又不積極行使,致使其財產應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須滿足以下要件:(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2)應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己行使的非專屬權和得以強制執行的權利;(3)債務已屆履行期;(4)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2.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有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須滿足以下要件:(1)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2)須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3)債務人的行為須在債權成立后所為;(4)須以債務人的過失為必要。
四、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促進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制度。我國擔保法中規定的債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五種,其中,抵押、質押、
留置在物權章論及。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下列人不能充當保證人:①國家機關;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②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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