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以選擇題和案例題為主
(一)名詞解釋
1.水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達成的,以在海上或內河航行的船只運送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對于承保的貨物因運輸過程中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協議。
2.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達成的,以在陸上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對于被保險的貨物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協議。
3.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達成的,以在飛機運載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貨物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的協議。
(二)選擇、簡答或論述
一。水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
國內水路運輸貨物保險合同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
基本險的保險責任: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因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或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括質量不善或操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費用和救助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單獨的附加險:1.偷竊、提貨不著險
2.破碎滲透險
3.淡水雨淋險
4.包裝破裂險
5.電視機破碎險
6.承運蜜蜂的,附加特約投保艙面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合同分為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
平安險的保險責任: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水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被保險或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根據條款規定應由供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的保險責任:除平安險以外,還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部分損失。
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除以上之外還包括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我國規定了11中附加險:
1.偷竊提貨不著險 2.淡水雨淋險 3.知量險 4.混雜、玷污險 5.滲漏險 6.碰損、破碎險 7.串味險 8.受潮受熱險 9.鉤損險 10.包裝破裂險 11.銹損險
二。水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國內水路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1.戰爭或軍事行為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直接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損耗、市價跌落、本質上的缺陷、包裝不善,以及因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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