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一切危險保險合同相對于特定危險保險合同的優點:①它為被保險人提供了較為廣泛的保險保障;②由于除列舉的為不保危險外,對任何危險都予以承保,因此,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便于判明責任,亦易于理賠,從而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22 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組織保險基金,并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期限屆滿后,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人。
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承擔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的條件:①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②具有保險利益。
23 被保險人:也稱保戶,是指保險事故有可能在其財產(或身體)上發生的人,即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作為被保險人,一般具有的權利:⑴對保險金的給付享有獨立的請求權;⑵除保險金請求權外,在保險合同關系中,被保險人還享有同意權。其具體內容包括三個方面:①人壽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須經被保險人的同意;②以他人身體為標的投保死亡保險的,須經被保險人同意;③保險合同的出質、**一般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受益人:是指保險事件發生后,有權獲得保險給付的人。
24 簡述受益人與繼承人的差別:雖然受益人與繼承人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①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權,屬原始取得;而繼承人享有的是遺產的分割,屬繼受取得。②作為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無須償還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而作為繼承人,則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有為被繼承人償還債務的義務。③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放棄、喪失受益權者,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其當然受益人。
25 試述受益人的資格與受益順序:受益人資格一般沒有任何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成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在保險合同中可以規定受益順序。受益順序的先后一般為:①原始受益人,即訂立保險合同時指定的受益人;②后繼受益人,即保險單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③法定繼承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放棄、喪失受益權者,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其當然受益人。
在各種受益人中,原始受益人優于后繼受益人,而后繼受益人優于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換受益人,被保險人可以聲明另定受益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不能確定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則保險金歸于被保險人的遺產,依法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26 保險合同的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險和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保險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其書面形式通常有:①要保書;②暫保單;③保險單;④保險憑證。
投(要)保書:是投保人填寫的遞交給保險人的要求保險的書面要約。暫保單:是指在保險單發出以前出立給投保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人出立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憑證:是由保險人簽發交給投保人業已表明保險合同生效的證明文件。
27 簡述要保書的主要內容及法律效力:內容: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地址,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名稱及地址;②保險標的、保險標的的坐落地點;③保險對象及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④投保險別;⑤保險價值及保險金額;⑥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⑦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其法律效力表現在:①保險合同訂立以后,如果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前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或保險事件,要保書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人理賠的依據;②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如有記載上的不清或遺漏,要保書作為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補充;③投保人在其填寫的要保書中如有告知不實,又不聲明修正的,則要保書作為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或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
28 簡述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及法律性質:保險單的內容應包括保險合同的全部條款,①聲明事項;②保險事項;③除外事項;④條件事項。法律性質主要有:①保險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成立的憑據;②保險單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③在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