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我國現行的財產保險合同分為:①財產損失保險合同;②責任保險合同;③信用、保證保險合同。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指以補償有形財產的直接毀損為目的的保險合同。
42 索賠: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要求履行賠償的行為。理賠:是指保險人在承保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后,根據合同的約定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進行的一系列調查并予賠償的行為。
索賠與理賠的原則:①保險賠償,應堅持保險利益的原則;②保險賠償,應堅持實際現金價值的原則;③保險賠償,應堅持“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
賠償范圍的審核,應注意的問題:①要注意受損財產按什么價格報損,是否合理;②要注意賠付的范圍是否符合保險條款的規定;③要注意施救整理費用包括什么項目,是否合理、必要;④在審核賠償范圍時,還要注意哪些屬于間接損失有無第三者的責任問題。
43 代位求償權:又稱權利**,在財產保險中,由于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了保險金后,有權把自己置于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
44 試論代位求償權的成立條件:①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人的過錯行為必須有因果關系。具體說,A.發生的事故必須是保險合同所規定的責任事故;B.發生的保險事故,必須是第三人的過錯所造成。②代位權的產生必須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后。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一種轉移了的債權,在保險公司未給付保險金之前,他與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是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的,只有在保險公司履行了其賠償義務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享有的賠償請求權才發生轉移。
45 簡述代位求償制的邏輯依據:①財產保險的最終目的是使被保險人受損時能獲得賠償,因此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合同的一項原則。但由于補償原則的限制,被保險人所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保險利益,不能因保險關系而取得額外的利益。如果被保險人因他人的過錯而遭受損失并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后,還允許其向導致損失的第三者索賠,其所獲得必然會超過保險利益。這就違背了保險的補償原則。但是,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后,如果讓有過錯的第三者逃避其法律上的賠償責任,這有違背了社會公平的原則;②保險財產災后往往留有殘值,當保險人依約支付了全部賠償金后,應取得該殘值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將取得這部分物資的雙重權益。所以,代位求償制的施行,具體地體現了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體現了社會公平的原則。
46 簡述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的區別:①權利代位是一種債權的代位權;物上代位是一種物權的代位權。②在權利代位中,保險人只享有被保險人應該享有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在保險委付中,保險人在獲得保險標的殘余物所有權的同時必須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義務。③在權利代位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所追償金額不得超過賠償金額,如有超過部分,應當退還給被保險人;在保險委付中,保險人在處理標的物時所得的利益超過所賠金額,也屬保險人所有,不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同樣,在保險人行使物權而帶來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其賠償金額超過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賠償金,也歸保險人所有,不必退還給被保險人。
47 委付:是指投保人以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于保險人,從而得以請求支付全保險金額的權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險的特殊規定之一。
委付應注意的問題:①委付須經保險人同意;②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的全部提出請求;③委付時,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
48 重復保險:也稱復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行為。其特征為:①在形式上,表現為兩個以上的保險合同;②在合同的實質內容上,它們的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以及保險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險期間相同或發生重合。
49 重復保險合同各保險人的責任分攤方式:①比例責任,比例責任是我國保險公司對重復保險進行分攤的主要方式。②限額責任;③順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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