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二、民法的性質: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財產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進行民事活動的帶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其效力貫穿于整個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終。具體說來,民法有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
(一)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1)民事主體資格平等。
(2)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二)自愿原則
(三)公平原則
(四)等價有償原則。
(五)誠實信用原則。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四 民法的淵源
五 我國民法的歷史和現狀
六 現代民法的發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發展
(三)民法內容的發展
(1) 傳統民法的基本內容有所動搖。
(2) 家庭婚姻關系的法律調整得到改善。
(3) 人格權的范圍呈日益擴展之勢。
(4) 知識產權愈來愈來受到保護。
(5) 產品責任已發展為獨立的侵權責任。
(6) 強制性民法規范日漸增多。
(7)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由過錯責任向無過錯責任轉變。
(8) 私法與公法的界限已經開始淡化。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并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要素:公民、法人、國家。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要素: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要素:民事權利、民事義務。
二、民事權利的概念分類、行使、保護及其和民事義務的關系
1、民事權利的概念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它具體包括:
(1)權利主體依法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實施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主體可以請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2.民事權利的分類
民事權利按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1)財產權與人身權;(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3)絕對權與相對權;(4)主權利和從權利;主要應掌握第(2)種,即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所做的區分:
支配權是對于作為權利客體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請求權是特定人(請求權人)對于特定他人(義務人)能夠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形成權是依照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是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
抗辯權是權利人所享有的對抗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權利。
3、民事權利行使應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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