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第一節 外國分支機構概述
一、外國分支機構的定義所謂外國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外國公司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
二、外國分支機構的法律特征
1、 外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2、 外國分支必須依照中國法律,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并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節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與許可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立機構必須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
1、外國公司必須向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國務院規定了營運資金最低限額的,必須達到該最低限額標準
2、外國公司必須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為公司在中國境內的代表
3、外國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4、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在其分支機構中置備外國公司章程
第三節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的監管
一、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監管的目的
1、 保護我國整體經濟協調、健康發展
2、 保護我國經濟利益,防止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從事違法、損害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
3、 保護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四節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離和清算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離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離是指依法使已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歸于消滅,結束其在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撤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外國公司被依法解散
2、 外國公司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認可)證書被撤銷
3、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因違法經營被撤銷
4、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無故歇業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5、 外國公司自行撤銷其分支機構外國公司自行撤銷其分支機構的情形主要有:該外國公司完成了在我國從事投資和經營的預定目標;該外國公司無意在我國繼續投資經營;其分支機構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其分支機構在我國遭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無法繼續經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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