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習建議
本章是重點章,在歷年考試中所占分值較高,尤其該章經常出案例分析題,建議學員進行重點掌握。從題型來講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論述題和案例分析題。
二、本章重要知識點
第一節 再審程序概述
一、再審程序的概念
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
二、再審程序的特點(再審程序與一審、二審程序的區別)
1、從程序發生的原因看,再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糾正被認為有錯誤的已經生效的法院裁判的目的。而一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解決糾紛的請求;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而提出的上訴。
2、從啟動程序的主體看,啟動再審程序的主體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而一審和二審程序的啟動者都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3、從提起程序的時間看,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的兩年內提出,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不受時間限制。而當事人提起一審訴訟程序,如果希望獲得勝訴,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上訴要在上訴期內提出。
4、從程序的審級看,再審不是一個獨立的審級,適用再審程序審理案件,可能適用一審程序,也可能適用二審程序來審理,即便適用二審程序,在程序上也與二審程序有不同之處。因而它沒有獨立的審判程序,不是獨立的審級。
5、從案件的審理法院看,再審案件的審理,有可能是原審法院,還有可能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包括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和更高級別的法院)。
6、從所作裁判的效力看,再審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非立即生效的一審裁判,也可能是立即生效的終審裁判;而一審判決均是非立即生效的判決,可以上訴的裁定也是非立即生效的裁定,二審裁判則都是立即生效的終審裁判。
第二節 再審的提起
一、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一)原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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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方式包括提審和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兩種形式。
1、提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依法將案件提至本院進行審理的制度。
注意:提審一律適用二審程序,所以審判組織必須采用合議制。經過提審的再審的案件,作出的裁判必然是一個二審裁判,是一個終審裁判,當事人不服,是不能提起上訴的。
2、指令再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依法指令地方人民法院或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制度。
提審與再審的區別
概念 | 審理法院 | 適用程序 | 文書效力 | 當事人權利 | |
提審 | 上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 二審程序 | 生效 | 不得上訴 | |
再審 | 自行再審 | 生效法律文書的作出法院 | 一審案件: 一審普通程序 |
未生效 | 可以上訴 |
指令再審 | 二審案件: 二審程序 |
生效 | 不得上訴 |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論述題 2009年10月)
(一)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法定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修改的內容:由原來的5項,細化增加到14項)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1、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
2、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
3、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生效的裁判,發現具有應當抗訴的情形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檢察抗訴實行“上抗下”的體制。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應當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根據同級相適應的原則,人民檢察院抗訴一般只能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ㄋ模┤嗣駲z察院抗訴的結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三、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符合的法定條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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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再審申請的人只能是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令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二審提出再審申請的,應當是上訴人或被上訴人。
2、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出再審申請。
3、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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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應當是已經作出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
1、對已生效調解書,需要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違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請再審;
2、對已生效裁定,根據《民訴意見》第208條的規定,當事人只可以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申請再審,不包括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3、對已生效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這是因為判決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存在復婚或再婚的自由,進行再審沒有必要或不合理。
(三)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如果在2年的申請期間屆滿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依然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修正案增加的內容)
?。ㄋ模┥暾堅賹彽姆ǘㄊ掠?(與檢察院抗訴的理由相同)
第三節 再審案件的審理與裁判
一、再審案件審理法院的級別較高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三、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第一,再審案件不能采用獨任制,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
第二,從原理上看,原審判人員一般不宜參加新組成的合議庭。
第三,再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四、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的再審
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的再審,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應當通知提起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以便人民檢察院對再審進行有效的監督。
五、再審裁判
?。ㄒ唬┰賹徶袑`反法定程序的處理
1、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裁定不予受理:審查起訴階段
對起訴不符合條件的處理 一審: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 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起訴
再審: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發回重審
?。?)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
?。?)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4)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ǘ┌凑諏徟斜O督程序決定再審或者提審的案件,應當由再審或者提審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判決、裁定中確定是否撤銷、改變或者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后,原判決、裁定即視為被撤銷。
(三)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ㄋ模┊斒氯司碗x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ㄎ澹└鶕罡呷嗣穹ㄔ骸蹲C據規定》,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民事案件作出再審裁定后,當事人正式提出撤回原抗訴申請,人民檢察院沒有撤回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原判決、裁定可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這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訴權在再審程序中起主導作用。
(七)依照再審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對維持原生效裁判的裁判不能申請再審。對經過再審改判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仍可以再次申請再審。
?。ò耍┰賹彴讣膶徑Y期限與其適用的審理程序相適應,即適用一審程序審理的,遵循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二審程序審理的,遵循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
再審案件適用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的宣判可以由再審人民法院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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