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具有以下特征:
1.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定金在性質上屬于違約定金,適用于債務不履行的行為。
2.定金的目的是擔保合同債務的履行。
3.定金責任是一種獨立于其他責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其基本內容是: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定金的交付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定金合同關系,即成立定金合同,且該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二、有關定金的其他規定
1.定金的數額。《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金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2.定金合同不履行的后果。由于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定金合同不履行則等于沒有定金,不能因此影響主合同的履行。
3.當事人部分違約時定金罰則的適用。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當事人部分違約時,應按違約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4.定金與違約金同時約定的適用。當事人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兩者不能并用。
5.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的適用。定金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兩者可以并用。
6.定金責任與實際履行。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免除繼續履行的義務,兩者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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