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侵權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48小時。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1、停止侵權是指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法院的生效判決,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2、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提出請求時,應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3、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二、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是一種普遍采用的救濟措施。在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后,侵權行為人是否應當向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賠償損失,以及以什么標準來進行賠償。
2、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4、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三、消除影響
承擔這種責任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新聞媒體公開聲明,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從而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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