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
1、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侵權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的要求和事實根據(jù);
(3)符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辦法》的規(guī)定;
(4)糾紛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2、調處請求書應寫明:
(1)請求人名稱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被請求人名稱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3)請求調處的具體要求、事實依據(jù)和理由。
3、管理專利部門收到請求書后,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審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受理的,應在受理后10日內將副本發(fā)送被請求人。
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專利侵權糾紛時,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促使當事人各方相互諒解,達成協(xié)議。
5、對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設監(jiān)督或復議程序,而是通過當事人服從與否來決定是否進入司法程序進行調整。
人民法院收到強制執(zhí)行請求的,僅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中的程序和形式進行了解,對案情本身不進行審理,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也無須復議或監(jiān)督。
二、人民法院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
1、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3、基層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能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二)關于地域管轄的問題
1、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chǎn)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chǎn)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2、原告僅對侵權產(chǎn)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chǎn)品制造地和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和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chǎn)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關于證據(jù)保全問題
1、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的,駁回申請。法院應自接受申請之時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立即執(zhí)行。
3、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三、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
1、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訴訟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侵權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2、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fā)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2年。
3、如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能再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同時也不能再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保護。
四、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1、《專利法》第61條規(guī)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產(chǎn)品制造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chǎn)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其產(chǎn)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jù)?!?
當專利侵權訴訟涉及新產(chǎn)品制造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時,舉證責任發(fā)生轉移,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2、在專利侵犯糾紛中,被控侵犯人有證據(jù)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設計屬于現(xiàn)有技術或現(xiàn)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否則,其行為構成侵權,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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