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法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1.實質要件
(1)關于發價
A.發價的含義:發價是一方當事人以進行國際貨物買賣為目的,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的愿按一定條件和他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貿實踐中,發價亦稱“報價”、“發盤”、“開盤”。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發價人,對方是被發價人。
B.發價的構成:“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可見一項發價的構成,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建議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以便對方考慮。三則必須表明發價人在其發價一旦得到接受就將受其約束,亦即發價人與被發價人之間將按發價內容成立合同,發價人應允承擔賣方或買方的全部義務。
C.發價的效力:發價于到達發價人時生效。
D.發價的撤回和撤銷:發價在送達被發價人之間,尚未發生效力,發價人可以隨時把它撤回,便發價不發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銷的發價,也可以撤回。但如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發價不得撤銷:一、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二、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依賴行事。
(2)關于接受
A.接受的含義:接受是被發價人作出的同意發價的意思表示;這意思,有時也以某種行為來表示。但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被發價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發價人、被發價人之間已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這便是接受的效力。
C.逾期的接受:接受沒有在應到達的時間內到達,是為逾期的接受,亦即遲到的接受。前已提及,逾期的接受無效;但有例外:其一為倘若發價人在收到接受函電時,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成書面通知被發價人說,接受雖已逾期,但他仍視之為有效的接受,則接受即為有效,可以訂立合同,遲到的接受實際到達之時,即為合同成立時。另一為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發時的情況,只要傳遞正常,它本應是能夠在期限內到達的,則此項逾期接受應被認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從而不能因該接受而訂立合同。
(4)“第三方要求”問題
所謂“第三方要求”的問題,也就是權利擔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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