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 國際責任的構成
一、國際責任的概念
國家因違反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的國際不當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體是國家。
二、國際責任的構成
1.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外空物體對地面造成的損害取無過錯責任;
2.國家不當行為的要件:
(1)歸因于國家
●國家機關的行為,如使館的行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和軍隊
●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利的其他實體行為;
●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
●別國或國際組織交與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
●上述可歸因于國家行為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人員的行為,一股地也包括它們的越權或不法行為;
●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在一國領土上的被承認為叛亂運動的機關自身的行為,根據國際法不視為該國的國家行為,已經和正在組成新國家的叛亂運動的行為,被視為已經或正在形成的新國家的行為。
●一個行為可歸因于幾個國家時,相關國家對于其各自相關的行為承擔單獨或共同的責任。
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外交使節,對于他們在國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為,國家承擔相關責任。
國際不當行為客觀要素:
(1)行為的實施(作為和不作為):主體本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愿承擔的條約義務,而使他方造成損害的;主體因不能有效地制止和補救,甚至放縱某些人或團體的不當行為,而損害他方利益的;
(2)行為的結果:指由于國際不當行為而造成的對國際不當行為客體的侵害后果;
(3)某國際不當行為主體的行為與所發生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其它客觀要素:行為的不法性;已用盡當地補救辦法(外國人在受侵害后應使用所在國向他實際開放的所有的法律補救程序,如果已用盡當地救濟辦法而仍未達到規定的結果時,受害外國人的國籍國可訴諸外交保護,從而使得該國的行為成為國際不當行為。);發生在該義務有效時期內。
3.排除不當性的情況(同意 對抗與自衛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難或緊急狀態)
一國實行國有化或征用外國企業而給其他國際法主體及其國民帶來損害的,并不構成國際不當行為,也不引起國際責任
國家應對下列哪些行為承擔國家責任?( )
A 國家的政府的行為 B 政府授權的個人的行為
C 在政府縱容下的個人所作的行為 D 政府對于私人行為予以放縱的行為ABCD
第二節 國際責任的形式
終止不當行為 恢復原狀 賠償 道歉 保證不再重犯 限制主權
第三節 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國際刑事責任問題
國際犯罪
A.禁止侵略
B.禁止建立和維持殖民統治
C.禁止奴隸制、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
D.禁止大規模污染
國際賠償責任問題
現行制度有三種:
1.國家責任制度,即由國家承擔對外國損害的責任。如《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規定,發射國對本國或在本國境內發射的空間物體對他國的損害承擔責任;
2.雙重責任制度,即國家與營運人共同承擔對外國損害的賠償責任。如《關于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和《核動力船舶經營人公約》規定,國家保證營運人的賠償責任,并在營運人不足賠償的情況下,對規定的限額進行賠償;
3.營運人賠償。無論營運人是國家或者私企,都由營運人直接承擔有限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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