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學是指古代朝廷或官府開辦的學校。我國古代官學歷史悠久、早在4 000多年前的原始社會末期或奴隸社會初期,作為專們教育的機構——學校產生之時,就具有官學性質,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官學制度逐漸形成,并不斷發展起來。封建社會官學是在先秦時期官學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的,它為歷代統治階級培養了大批統治人才。歷代官學一般分為中央官學和地方官學兩級,官學中又設有儒學和專門學等不同性質的學校。
一、中央官學
(-)封建社會中央官學的創立——兩漢時期的中央官學
秦代統一中國,建立封建帝國后,由于奉行法家,“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先秦時期既已創辦的官學仍未恢復。漢初幾十年奉行“黃老之術”,“無為而治、休養生息”,使經濟發展很快,而文教不振。平息吳楚七國叛亂之后,漢王朝已成為中央集權的統一帝國。為了鞏固中央集權的統治,壓服地方勢力,并適應其政治上有所作為的需要,漢武帝采取董仲舒的建議實行“獨尊儒術”的文教,并于元朔五年(前124年),置博士弟子員50人,建立太學,這是封建中央官學之始。漢代太學的創建,標志著我國封建官學制度的建立。
漢代太學的建立興辦,得力于董仲舒和公孫弘兩位儒家學者。董仲舒在《舉賢良對策》中論述了求賢必先養士的道理,“夫不素養士而欲求賢,譬猶不琢玉而求文采也”,[1]建議興太學以養士。他說:“養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學;太學者,賢士之所關也,教化之本原也。……臣愿陛下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數考問以盡其材,則英俊宜可得矣。”[2]漢武帝采納了董仲舒的建議,并責成丞相、太常等貫徹執行。丞相公孫弘遵循武帝旨意,與“太常藏、博士平”等人商議,擬訂了創辦太學的具體方案,于元朔五年(前124年)建立博士弟子員制度,將博士私人收徒定為正式教職,廣招弟子,建立官學。博士弟子,初定額50人,可享受免除徭役和賦稅的優待。博士弟子來源一為太常直接補選,二是由地方官選補。博士弟子的條件規定為“太常擇民年十八以上儀狀端正者,補博士弟子。郡國縣官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里,出人不悖,所聞,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二千石僅察可者,常與計偕,諸太常,得受業如弟子。”[3]
對于太學管理及博士弟子出路,公孫弘建議:“一歲皆輒課,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異等輒以名聞。其不事學若下村,及不能通一藝,輒里之,而請諸能稱者。”公孫弘的這些建議得到漢武帝批準,并在當年實施,漢代太學自此建立。
漢代太學創建時僅50人,昭帝時太學生增至百人,宣帝時增至200人,元帝時增至千人。成帝時增至3000人。平帝時王莽輔政,于元始4年(4年)為太學生建筑校舍,能容學生萬人。東漢時期,光武建武五年(29年)重建太學于洛陽南門外。其規模比西漢時更大了。
漢代中央官學,除太學外,還創立了宮邸學,也稱“四姓小侯學”,是為貴族子弟開設的貴胄學校,創建于東漢明帝永年平九年(66年),學校延聘名師執教,設備也較好。內容以《孝經》為主,兼及《尚書》等儒學。鄧太后臨朝認識到貴族子弟不受教育的危害,為了“褒崇圣道,以匡失俗”,決心立學設教,于安帝元初六年(119年),又開邸第,設立一所貴胄學校,詔征“濟北、河間王子男女年五歲以上四十余人,又鄧氏近親子孫三十余人”[4]入學,并為年幼的配置師保,開辦了“幼兒班”。這類宮邸學,不屬于政府操辦,嚴格說不屬官學,只是皇室的家學而已。但此官廷教育的開展,使儒學家教直接進入統治階級最高層,促進了社會尊教重學之風,對后代帝王均有深遠影響。
漢靈帝光和元年(178年)創置鴻都門學,因校址在洛陽鴻都門而取此名,這所學校實際是宦官與官僚集團政治斗爭的產物,是宦官為對抗太學生的反抗而另立的一所官學。內容是學習辭賦、小說、尺牘、繪畫、書法,意在對抗太學的經學。學生出路在執政做官,這是宦官權力培養自己勢力的一種措施。鴻都門學,是中國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專門的文藝大學,是近代文學藝術大學的嚆矢。
(二)官學體系和制度的確立與興盛——魏晉至隋唐時期的中央官學
魏晉南北朝時期,由于長期的封建割據戰爭,封建官學處于時興時衰、時設時廢的狀態中。但這一時期又是民族大融合、學術爭鳴昌盛的時期,文化教育有所發展,尤其在官學制度上,相繼出現了多種形式的官學,學校教學制度、管理制度也有一些新的發展。
1.西晉初立國子學。
西晉時期,在統治階級內部構成了一個門閥貴族階層——門閥世族。為了保持他們優越的門第族望,晉武咸寧二年(276年)在太學之外另立國子學,四年(278年)設置國子祭酒、博士各一人。惠帝元康元年(291年)明確規定五品官以上的子弟入學,而太學則成為六品以下的子弟求學之所,也是我國古代于太學之外專為士族子弟另設國子學之始,這是門閥世族享有各種特權在教育制度上的反映。國子學和太學的祭酒是一人,博士有國子、太學之分,選擇國子博士的標準,是“履行清淳,通明典義”,并且必須是高級世族的人才有資格被召試。北魏孝文帝遷都洛陽后設四門小學,所習內容仍為儒經,只是程度稍低。這是孝文帝接受漢族文化,實現民族融合政策的表現。
2.專門學校的產生。
三國魏明帝時(227年)衛覬奏請置律博士,教授刑律,招收律學弟子員。后秦姚興也設置“律學”。梁朝梁武帝也增設“律學”。晉武帝立書博士設弟于員,教習書法。南朝宋文帝元嘉十五年(438年),微廬山處士雷次宗到京師開儒學館于北郊雞籠山,第二年又命令何尚之立“元素學”、何承天立“史學”、謝玄立“文學”,共為四個學館,各聚門徒就業。史稱“江左風俗,于斯為美”[5]。就是說,這時研究儒經的“儒學”、研究佛老的“玄學”、研究歷史的“史學”、研究詞章的“文學”四科并立。南朝宋文帝元嘉二十年(443年)開設醫學。北魏也增設醫學博士以教弟子。所有這些是我國分科教授制度的開始,對于隋唐時代的專科學校的建立及分科教學制度的發展是有影響的。這表明“儒學獨尊”逐漸為“儒釋道”并行的局面所代替,科技的傳授開始在學校教育中取得一定的地位。
隋唐時期是封建官學的昌盛時期,官學制度達到相當完備的程度。隋朝結束了我國300多年分裂的歷史,國家重新統一,為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隋文帝為使教育適應集權統一的需要,創設了管理中央官學的專門機構國子寺(后稱國子監),下設五學;國子學、太學、四門學、書學、算學,對唐代學校制度產生深刻影響。唐初至中葉,是我國封建社會“盛世”,教育事業得到空前發展,官學不僅吸取了漢代以來所有官學形式,而且有所創造和革新,學制系統相當完備,各科各類學校的教育制度、教學計劃也都非常具體細密。唐承隋制,設立了國家管理中央官學的管理機構國子監,其下設有六學:國子學、太學、四門學、書學、律學、算學,屬于直系。東宮設有弘文館,門下省設有崇文館,亦為皇族子弟受教之所,屬于旁系。皇族子孫另立小學。玄學隸屬于洞部,亦似大學性質。集賢殿書院隸屬于中書省,實際上是中央圖書館。此外,政府各有關部門還開辦各種類型的培訓專門人才的機構,太醫院開辦醫學,并分有醫科、針科、按摩、咒禁、藥師等專業;司天臺開辦天文、歷數、漏刻等門類;太樸寺則辦有獸醫學,太卜署辦有卜筮學;校書郎辦有校書學等。唐代官學的發展和興盛,不僅為我國以后歷代國家辦學提供了豐富的,而且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各民族間與世界各國的文化交流,為世界文化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三)封建官學制度的發展與衰落——宋元明清時期的中央官學
兩宋以后,我國封建社會逐漸進人后期。封建統治階級加強專制集權,政治經濟時興時衰,學校教育也隨之興衰無常。官學制度基本承襲唐代余緒,但在辦學形式、學校管理、教學組織等方面也有一定發展,出現一些值得注意的特點。
l.等級性逐漸放寬,教育對象有所擴大。
唐代以后,大官僚或豪門大地主勢力逐漸削弱,中小地主力量增加,迫使統治者放寬官學的等級性。如宋朝國子學和太學規定凡官員七品以上子弟入國子學,八品以下子弟及庶人之俊異者入太學。較之唐代,文武三品以上及國公子孫許入國子學,文武五品以上子弟許入太學,在品第限制上,顯然是放寬了。明代國子學不再作等級性規定,而且明中葉以后實行“捐監”,即凡捐資納粟于政府,其子弟可以入監內肄業。
2.官學形式有所發展。
宋代學校制度基本采用唐制,中央官學設有國子監、太學以及律學、算學、書學、醫學等專科學校,但在學校形式上增設了畫學和武學。遼、金、元等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在學校制度上雖仿唐宋,但卻體現了民族特色: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年)設“女真國子學”于中都(今北京),元代于國子學之外又設立了“蒙古國子學”、“回回國子學”,各以本民族語言進行教授。
3.學校管理和教學制度有所健全和改進。
學校管理方面,宋代首創學田制。教育經費唐代原無固定渠道,宋代則對國學賜給緡錢之外,頒置學田保障學校經費,管理趨于完善。北宋教育家胡瑗(993-1059年)在蘇州、湖州兩地辦學,改變當時重辭賦的學風,而注重經義和時務。他在校中設“經義”、“治事”兩齋,經義齋學習研究經學基本理論,治事齋則以學習農田、水利、軍事、天文、歷算等實學知識為主,一人各治一事,又兼攝一事。范仲淹當政時,曾取其法,“著書令于太學”。這是著名的“蘇湖教法”,在當時和以后都有很大影響。北宋王安石(1021~1086)變法,改革太學,創立“三舍法”,即將太學分成外舍、內舍、上舍,初入學的學生進入外舍,元豐時以2000人為限,一年后可升入內舍,元豐時300人為限;內舍生再升為上舍生,名額僅為百人。生員升舍均需經過考試。外舍生每月考試一次,年終一次總考,只要成績合格,平時未違學規,就可升入內舍,內舍生考試成績達到“優”、“平”,并參與日常“行、藝”,升入上舍;上舍生考試分上中下三等,名列上等的,即不再經過科舉考試而直接授予官職。這樣學校不僅擔負養士的任務,而且具有取士的職能了。這種通過考試可以升舍的方法,使官學教學組織更趨于健全合理。元代實行“升齋積分”法。元代太學分作上中下共六齋,每月考其所習,按成績可以依次遞升,升至上兩齋后,只要兩年未曾犯過,則允許參加“私試”。每月考試,采用積分制,一年內積滿八分以上者,可升充高等生員,與舉人有同等資格。明清兩朝做法,大同小異。此外明朝國子監實行過監生“歷事”的做法,將監生派至政府各部門,歷練事務三個月,勤謹的送吏部附選,仍令歷事,遇有缺官,挨次取用;平常的再令歷練;才力不及的,送還國子監讀書;奸懶的發充下吏。這是掛職實習的雛形。
4.學校成為科舉的附庸。
隋唐倡行科舉以來,官學和科舉關系越來越密切,官學所習內容完全以科舉考試為依據。南宋以后,朱熹《四書集注》被奉為經典、科舉考試內容主要為《四書》并以朱注為準。于是《四書集注》成為官學的重要教材,儒家《五經》甚至降至次要地位。明朝實行“八股取士”,而且強調只有通過科舉取得身份,才能膺任高官。因此,以后官學教授八股范文,教育也因之日趨衰敗。
二、地方官學
地方官學指封建社會歷代官府,按照地方行政區劃,在地方所辦的學校。地方官學的設立,或由國家制訂出地方官學制度,或因地方官吏重視教育在其治所設置學校。學校經費皆來源于官府。封建王朝的地方官學及其中央官學,共同構成中國封建社會最主要的官學教育制度。
(一)兩漢時期的地方官學
中國封建社會的地方官學,自漢代開始設立。漢景帝末年,(公元前2世紀中期)蜀郡(今四川)郡守文翁重視教化,在成都設立學官,招下縣子弟為學官弟子。漢武帝對于文翁設學之舉甚為贊許,乃下詔,令天下郡國皆立學教官。自此以后,有些郡開始設置學官,如昭帝時有的郡設“文學教官”,宣帝時有的郡設“郡文學官”。但當時所設,不過是一郡儒者集會的場所,學制并未建立,亦未普及于各縣邑。直到平帝元始三年(3年)始建立了地方學校制度,規定郡國曰學,縣、道、邑、侯國曰校,鄉曰庠,聚曰序,學校置經師1人。序庠置孝經師1人。所習內容為儒家經典。東漢時期,由于地方官吏多系儒者,對于修繕學宮,提倡興學比較重視,因而郡國學校得以普遍設立,官學私學交織發展,形成了“學校如林,庠序盈門”[6]的景象。
(二)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地方官學
魏晉南北朝長達400年,國家處于戰亂分裂之中、造成官學或興或廢的狀態,地方官學較之中央官學更為衰廢。魏、蜀、吳三國都曾設有地方官學,但均設置時間不長。兩晉時期,地方官學有所倡設,但由于中央屢變,大權在地方,地方學校主要由鎮守各地的長官自動開辦的,最著名的是征西將軍庚亮在武昌興學的事。他選置學官,立講舍,規定凡是參佑大將的子弟全都入學學習,他自己的子女也都去接受教育,并批準了他所屬的臨川、臨賀兩郡修復學校的請求。東晉時期的北方各國,也崇儒立學,有的也設有地方學校。南北朝時期,曾分遣博士、祭酒到州郡去立學,重要的地區如交州、荊州、晉平等地,都有興學的記載。北朝地方教育比南朝發達,特別是北魏立國后,為了加速其向封建制的過渡,迫切需要漢族士人的輔助,因此,采取崇儒政策,重視開辦各級學校,培養統治人才。獻文帝(466年)時,制訂了地方官學制度,此制規定:大郡立博士2人,助教4人,學生100人;次郡立博士2人,助教2人,學生80人;中郡立博士1人,助教2人,學生60人;下郡立博士1人,助教1人,學生40人。明確規定博士和助教的資格為:“博士取博關經典,世履忠清,堪為人師者,年限40以上。助教亦與博士同,年限30以上。若道業夙成,才任教授,不拘年齡。”學生的資格為:“郡中清望,人行修謹,堪循名教者”,但“先盡高門,次及中第”。此制在教育史上有重要意義。
(三)隋唐時期的地方官學
隋代國家重歸統一,但由于立國較短,雖隋文帝、隋煬帝皆設庠序郡縣之學,但實際上“空有建學之名,而無弘道之實”。
唐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盛世,教育事業也隨之空前發展。地方官學除在府州和縣設有由長史管轄的儒學外,還設有直轄于太醫署的府州醫學,直轄于中央禮部下的詞部的府州“崇玄學”。唐代地方官學制度,據《唐六典》載:京都學生80人,大、中都督府學和上州學各60人,下都督府學和中州學各50人,下州學40人。縣學也根據京縣和上、中、下縣學生名額從50-20人不等。各學均配備博士、助教若干人,依學生數而定,學生滿60人設博士1人,助教2人,學生50人以內設博士、助教各1人。府州醫學自貞觀三年(629年)始設,置醫藥博士及學生若干人。崇玄學于開元二十九年(741年)設立,府州縣學的學生,一般系下級管吏及庶民子弟,其內容雖以“九經”為主,但要求較低,只要達到通一經或“未通經,精神聰悟,有文詞史學者”即可畢業,升入中央官學之四門學。地方官學學生在校除習“九經”正業外,還須兼習吉兇禮,凡地方公私方面,有舉行吉兇儀式時,即令學生前往演禮,禮畢返校。崇玄學生徒令習《道德經》及《莊子》、《列子》等。
(四)宋遼金元時期的地方官學
宋代地方官學只設州(府、軍、監)學和縣學兩級。仁宗慶歷四年(1044年)開始設立,詔諸州府軍監立學,學者200人以上允許設置縣學。徽宗崇寧元年(1102年)以后,撤銷限制,所有州縣一律置學。學生名額沒有詳細規定。各學教官稱教授,州學2人,縣學1人。教授之選初由本路使者選派屬員或聘請地方的宿學名儒充當。熙寧六年(1073年)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權力歸于朝廷。州縣地方官學的教學內容為“以經術行義訓導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與漢唐以來的地方儒學別無二致。宋代地方官學在學校管理方面有幾個特點值得注意:(1)宋代自神宗熙寧四年起陸續設置諸路學官,這是專門設置主管地方教育行政官員的開始;崇寧期間又設置諸路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校,每年前往各州縣巡視,考查教師之優劣及學生的勤惰。南宋或設專員,或由明文規定地方長官兼任提舉學事。(2)行“三舍法”。“三舍法”本系王安石熙寧變法改革太學的措施。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通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崇寧元年(1102年)規定,由縣學生選考升入州學,由州學生可升入太學,每年許上舍1人,內舍2人。(3)劃撥學田,保障經費。仁宗即位初即詔賜兗州學田。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詔諸州給田10頃以贍士。(4)地方官員重視興學,范仲淹甚至在自家宅基地興建蘇州州學,可見地方興學之盛。
遼、金立國亦設有地方學校。金為培養本民族人才,于1173年在諸路設女真府學,學習內容為女真大小字所譯經書,畢業后得以參加女真進士的科舉考試。
元代地方官學制度比較完備,在路、府、州、縣四級均設相應學校。路學創設于世祖至元九年(1272年),設有教授、學正、學錄等學官各1員,府學及上中州學各設教授1員,下州學設學正1員,縣學設教諭1員。教授命于朝廷,其他學官命于禮部、各行省或宣尉司。諸路皆設有提舉學宮管理教育,1276年改大都路學署為提舉學校所,1287年又設江南各路儒學提舉司。元仿宋制,設置學田。學習內容除“五經”外,須先修《論語》、《孟子》、《大學》、《中庸》,從此“四書”與“五經”并列,同為各級官學的必習教材。元代地方官學,除設以上學校外,還設具有民族特點的蒙古字學和醫學、陰陽學。諸路蒙古字學創設于1269年,入學生徒,得免雜役。教學內容以譯成蒙古文的《通钅監節要》為教材,并令好習者兼習算學。教官與郡縣學同,直屬太醫院。學習內容以《素問》、《難經》等醫經文字為主,然亦須通“四書”,否則不得行醫。諸路陰陽學,創設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隸屬司天臺,所習為天文、術數等科。學有成就者錄于司天臺就職。元代還定有“社學”之制。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頒令各路,勸農立社,凡各縣所屬村莊50家為社,每社建立學校一所,擇通曉經書者為師,農隙使子弟入學,學文有成者,申復官司照驗。社學制度,對明清地方教育有深刻影響。
(五)明清時期的地方官學
明代前期地方官學比較興盛。明太祖立國之初,既在全國設立府、州、縣學,又在防區衛所設有衛學,鄉村設社學,還在各地方行政機構所在地設置都司儒學、宣慰司儒學等,最盛時全國合計有學校1700余所。洪武二年(1369年)規定: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1員,皆設訓導。明初全國有學官4100余人。學生名額,府學40人,州縣學依次遞減10人。但不久既命增廣學員,增廣既多,于是初設食廩者為廩膳生員,增廣者為增廣生員,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于額外增取,附于生員之末,謂之附學生員。
學習內容,洪武初年所定學科為專習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又重行規定,計分禮、射、書、數四科,頒經史禮儀等書,要生員熟讀精通,朔望又須學射于射圃,每日習書500字,數學須通《九章》之法。但實際上,其時學校已成為科舉附庸,更規定了八股取仕之法,明初所定,也就成為一紙空文。明代地方學校訂有周密考試制度,月考每月由教官舉行一次;歲考、科考則由地方提學官主持,其在任三年,兩試諸生,第一次為歲考,別諸生成績為六等,凡附學生員考至一等前列可補廩膳生,其次補增廣生。一、二等還可受獎,四等以下則分別給予懲責、降級、除名等處分。第二次為科考,提取歲考的一、二等生員,加以復試,考試上者可獲應鄉試資格。1375年創立社學,民間幼童十五歲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婚冠喪祭禮節,生徒之俊秀者亦有補儒學生員資格。
清代地方官學基本沿襲明制。依其地方區劃設有府學、州學、縣學,鄉間設社學。各地均設專職學官。各學教官,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1人。學生資格亦分附學生、增廣生、廩膳生三等。生員入學前稱童生,童生入學需經縣、府、院三級考試才有入學資格,俗稱“秀才”。生員在學,并非以讀書課業為主,其主要任務在于參加歲科考試以取得鄉試資格,學習不外儒家經典和體現官方統治思想的宋明理學著作以及應付科舉考試的“時文”之類。
[1]董仲舒:《舉賢良對策》。
[2]董仲舒:《舉賢良對策》。
[3]《漢書·儒林傳》。
[4]《后漢書·鄧太后紀》。
[5]《南史·文帝紀》。
[6]班固:《東都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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