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習建議
本章是重點章,但內容比較簡單,在歷年考試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議學員掌握基礎知識。從題型來講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名詞解釋和簡答題。
二、本章重要知識點
第一節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該票據的不明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該票據權利,如不申報或申報無效的,法院根據票據最后持有人等申請,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除權判決)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公示催告程序包括兩個階段:(1)公示催告階段(2)作出除權判決階段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專門性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該程序僅適用于因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引起的非訟事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非訟性
(三)簡捷性
第二節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申請
(一)須符合申請公示催告法定的適用范圍
1、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2、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除了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以外,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或有價證券等。
(二)須具備申請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
申請公示催告的法定的事由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等被盜、遺失或者滅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并且由于以上事由使得票據等是否被人占有或者被誰占有不明確,即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明。
(三)申請人須適格
公示催告的申請人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人。
(四)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人撤回申請,應當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法院可以徑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二、公示催告的受理和通知止付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請以后,由一名法官立即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
裁定受理后3日內發出公告催告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的規定,法院在決定受理申請人申請的同時,向票據支付人發出通知,令其停止支付。
三、 法院發出公告和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一)法院發出公告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二)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應當符合以下主要條件:
(1)申報權利人須是利害關系人,并且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所謂利害關系人,是指已經喪失的票據的實際持有人。根據票據法的一般原理,持票人即是債權人。
(2)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申報。在申報期屆滿后,除權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視為合法的申報。
如果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申報人提交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利害關系人合法申報權利被法院認可的,將產生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3)應以書面形式申報權利,同時應向法院提交所持的票據等。
(4)須向發布公示催告的法院申報權利,向申請人或其他法院申報均不發生效力。
第三節 除權判決
一、除權判決的作出
除權判決也叫宣告票據或其他事項無效的判決,是指法院在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無效的前提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該票據或其他事項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
1、作出除權判決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和《民訴意見》第232條的規定,法院作出除權判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
(2)公示催告申請人應從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審判組織
根據《民訴意見》第234條的規定,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具備申請除權判決條件的,則應當裁定駁回此申請。
3、除權判決的效力
(1)既判力:對于除權判決不得提起上訴,除權判決一經宣告就產生既判力,所以利害關系人若因除權判決而受有不利益的,只能通過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來救濟。
(2)除權判決還具有除權力和執行力。除權力即除權判決除去公示催告票據等的法律效力,從而利害關系人不擁有該票據等上的權利。執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除權判決向票據支付人請求支付票據上的權利,若支付人拒不支付的,申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
(2)公示催告申請人應從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申請人逾期不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二、除權判決的撤銷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此條賦予利害關系人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終結
除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程序正常終結以外,下列情形可以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終結:
1、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申報權利,或者申報權利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逾期不申請除權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2、申請人在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3、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4、利害關系人在申報期間屆滿后,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同樣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1)申報權利人須是利害關系人。所謂利害關系人,是指已經喪失的票據的實際持有人。根據票據法的一般原理,持票人即是債權人。
(2)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申報。
(3)應以書面形式申報權利,同時應向法院提交所持的票據等。
(4)須向發布公示催告的法院申報權利,向申請人或其他法院申報均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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