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習建議
本章是在歷年考試基本不涉及,建議學員簡單了解。從題型來講包括單項選擇題。
二、本章重要知識點
(一)海事訴訟的概念
海事案件,在此采廣義,即海商事案件,通常包括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和其他海事海商糾紛以及海商事非訟案件。
海事專屬管轄
(二)下列海事訴訟,由下列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1)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3)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殊規定
1、原告在起訴時、被告在答辯時,應當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其目的是解決船舶碰撞案件證據材料缺乏的問題。
2、海事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起訴狀或者答辯狀時,不附送有關證據材料。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當事人完成舉證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可以申請查閱有關船舶碰撞的事實證據材料。
3、當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是,有新的證據,并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
4、船舶檢驗、估價應當由國家授權或者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承擔。非經國家授權或者未取得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所作的檢驗或者估價結論,海事法院不予采納。
5、海事法院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案件,應當在立案后1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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