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習建議
本章是內容簡單,但歷年考試有所涉及,建議學員進行基礎性掌握。從題型來講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簡答題。
二、本章重要知識點
第一節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概念和特征(簡答題 2006年1月)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以支付令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債務的程序。
督促程序具有以下主要特性:
1、專門性
(1)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是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
(2)適用條件主要有債務已到履行期、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2、非訟性
3、簡捷性
(1)實行獨任制,無需法庭辯論,僅作書面審查。
(2)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節 支付令的申請和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請
(一)須符合督促程序法定的適用范圍
債權人申請適用督促程序的事項,須是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并且請求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已到清償期且數額確定。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案件,不受給付金額的限制。
(二)須具備督促程序法定的適用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三)須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指被申請的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如果共同債務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層人民法院轄區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果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在法院發出支付令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此時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二、法院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通知,債權人不得聲明不服,也不得上訴。
第三節 支付令的發出和效力
支付令的效力
(一)督促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2款的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應當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二)既判力
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15日內,既不清償債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或異議被裁定駁回的,則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支付令所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得再提起訴訟;法院也必須遵行該支付令,不得受理和審判就該支付令所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提起的訴訟。
(三)強制執行力
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對于債務人不按支付令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向發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申請執行支付令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此外,應當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該受訴法院應以支付令生效為由駁回起訴。
(2)對設有擔保的債務案件主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拘束力。債權人就擔保關系單獨提起訴訟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四節 支付令的異議和督促程序的終結
一、支付令的異議
(一)支付令異議的概念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就支付令所記載的債務,向發出支付令的法院書面提出不同意見,旨在使支付令不發生既判力和強制執行力的行為。
(二) 支付令異議的成立條件
1、異議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債務人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2、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3、異議必須針對債權人的請求,即異議應針對債務本身
《民訴意見》第221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94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務人的口頭異議無效。 ”
法院作出終結督促程序前,債務人請求撤回異議的,應當準許。
(三)支付令異議的審查
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支付令異議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書面審查。
根據《民訴意見》第22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四)支付令異議成立后的效力
支付令異議成立后的效力,主要有:
(1)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對此裁定債權人不得提出異議,更不得提起上訴。
(2)支付令失效: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該受訴法院應以支付令生效為由駁回起訴。故選D.法院作出終結督促程序前,債務人請求撤回異議的,應當準許,支付令依然有效,故選E。
二、督促程序的終結
(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后,對于不符合或不具備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法院裁定駁回發出支付令申請的,督促程序自然終結。
(2)在法院發出支付令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發出支付令的申請,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3)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間未提出異議,支付令依法生效,督促程序自然終結。
(4)債務人提出支付令異議,但是被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的,支付令依法生效(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5)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對支付令提出合法異議,支付令自行失效,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6)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后,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關系又提起訴訟,或者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應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7)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
對于上述第(1)點、第(2)點、第(3)點、第(6)點、第(8)點以及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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